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秋糧收購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秋糧收購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7年10月02日發布,自1997年10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7年10月02日
  • 實施日期:1997年10月0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糧食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全國糧食購銷工作會議之後,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議購糧的通知》(國發〔1997〕27號)精神,加強了對糧食購銷工作的領導,保證了糧食收購工作的順利進行,今年的糧食收購量比去年同期有較多增加,並扭轉了市場糧價下滑的趨勢,有效地保護了農民的利益。目前秋收在即,做好秋糧收購工作,對於落實國務院制定的糧食購銷政策,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搞好秋冬種都具有重大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立即行動起來,進一步研究部署,切實做好秋糧收購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決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
各地、各有關部門在秋糧收購中要堅決執行國務院制定的糧食購銷政策,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打白條、不代扣各項提留款。今年秋糧的定購價仍按去年的定購價執行,議購糧收購保護價仍按定購基準價執行。各地在糧食定購任務完成後,要堅持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議購糧。收購站(庫)要實行掛牌收購,將定購價和保護價張榜公布。要按質論價,不得壓級壓價。對國有糧食企業不按保護價收購或拒收、限收、停收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領導責任,同時要鼓勵和教育農民多儲糧,不賣“過頭糧”。對違反政策用低價收購農民的糧食,再按保護價賣給國有糧食企業以套取價差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
二、抓緊秋糧收購各項準備工作。
各級糧食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抓緊解決糧食倉容緊張和烘乾設施不足的問題,充分利用國家安排的簡易糧庫貼息貸款,抓緊維修、改建一部分簡易糧庫;東北三省和內蒙古自治區的此項貸款要重點用於增加烘乾設施,提高烘乾能力。要採取騰倉並庫和租借社會庫等多種辦法擴大倉儲能力,保證秋糧收得進、儲得下。糧食部門烘曬能力不足的地方,還要充分利用社會烘曬能力,並鼓勵農民進行庭院降水。最近發現,從吉林、黑龍江省運入關內的玉米,水分超標現象嚴重,極不利於糧食保管,可能造成霉壞,必須高度重視。東北三省和內蒙古自治區收購玉米要有一定的水分限制,各級糧食部門要努力搞好優質服務工作,方便民眾售糧。
三、加強糧食市場管理。
各級政府要繼續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認真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維護好秋糧收購秩序。除承擔國家糧食收購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直接到農村收購糧食,所需糧食必須到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購買。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直接到農村收購糧食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查處。
四、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銷售價格政策。
國有糧食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安排糧食銷售價格,不得降價銷售糧食。國有糧食企業的糧食銷售價格應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順加作價,按保護價收購的議購糧與定購糧執行同一銷售價格,但零售價格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各地按順價規定的作價辦法制定的價格水平。由於不按規定順加作價銷售而發生的虧損,由糧食企業和決策者負責,並追究其責任。
五、切實加強對秋糧收購工作的領導。
各地要按照“米袋子”省長負責制的要求認真總結經驗,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好秋糧收購工作。糧食、銀行、財政、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擔負起各自的職責,要根據秋糧生產情況,及早測算、籌措秋糧收購資金,按照分級分部門負責制的要求,保證收購資金及時、足額供應。對各地財政部門、國有糧食企業確實不能到位的收購資金,應由企業及時提出墊付申請,並按規定簽訂貸款契約,由農業發展銀行按庫貸掛鈎原則及時發放墊付貸款。墊付貸款確實不能按期歸還的,可以申請展期,不加息、罰息,但各地財政部門、糧食收購企業應承擔責任,在下一年度一併將本年度應承擔的收購資金籌措到位。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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