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抓緊抓好秋季糧油收購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9月30日發布,自1994年09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9月30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9月3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副產品
一、充分認識抓好今年秋季糧油收購的重要性,加強對收購工作的領導。中晚稻、玉米和其它秋糧的收購量,占全年收購計畫的60%左右,秋季油料占全年收購量的50%左右,對年度糧油總量平衡舉足輕重。夏季糧油收購計畫完成較好,繼續抓好秋季糧油收購,就為國家實施巨觀調控,確保供應,穩定市場,抑制通貨膨脹,以及明年的糧食工作奠定了較好物質基礎。各級政府要認真總結夏季糧油收購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儘快研究部署秋季糧油收購工作。各地不僅要完成糧食定購任務,而且要完成市場收購計畫,實現糧食部門掌握社會糧油商品總量70-80%的要求。要層層建立責任制,落實獎懲制度。各級政府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糧食部門要充分發揮主渠道作用,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予以支持。
二、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價格政策。定購糧食的價格要堅決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如地方在價外加價,加價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不得計入價格打進成本。隨行就市收購部分,不得抬價搶購,以免拉動銷價,對控制物價產生不利影響。
三、認真抓好秋季食用油料、油脂收購。大宗食用油料、油脂的收購政策,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內貿部、國家糧食儲備局做好協調工作。各地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計把油料、油脂收購起來,以滿足市場需要,穩定市場價格。
四、加強糧油市場管理。要堅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糧食市場管理保持市場穩定的通知》(國辦發[1994]76號)規定,嚴格管好糧油市場。對糧食批發企業的清理工作要抓緊。對城鄉議價糧油和集市糧油要確定基準價,並加強監管。對違反國家規定抬價購銷糧油,非法牟取暴利,摻雜使假等行為,要嚴加追究,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對到農村搶購和買“青苗”的現象要堅決予以制止。要防止發生收購“大戰”等市場混亂現象。
五、保證秋季糧油收購資金供應。銀行、財政、糧食等部門要齊心協力,各盡其責,確保收購資金的供應,保證不向售糧農民“打白條”。銀行要提前安排好糧食收購所需資金,財政補貼要提前撥補到位,糧食部門要狠抓資金回籠歸位。
六、糧食部門要集中力量,全力以赴抓好秋季糧油收購入庫工作。要明確政策,嚴肅紀律,強化內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農業稅要按規定徵收糧食實物,其餘定購任務要全部收購糧食實物;要認真執行國家糧油質量等級標準和價格,不得壓級壓價、抬級抬價;收購入庫數字要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報或多購少報、少購多報;基層糧食收購單位不得即購即銷。要一如既往地做好優質服務工作,方便農民售糧。要採取多種形式,表彰先進,激勵後進,充分調動基層糧食職工的積極性。糧食部門的各級領導要深入基層,現場辦公,及時解決收購中出現的問題,爭取完成和超額完成全年的糧油收購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