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10〕1號檔案精神,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購工作,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現將《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印發給你們,並就做好中晚稻收購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通知
  • 檔案類別:通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年份:2010
通知出台,明確最低收購價格水平和執行時間,嚴格執行國家收購政策,加強委託收儲庫點資格審查,規範委託收儲企業行為,加強收購資金供應管理,加大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加強收購工作的領導,

通知出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業廳、糧食局、物價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儲糧有關分公司:

明確最低收購價格水平和執行時間

2010年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每市斤0.97元、粳稻1.05元。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8省(區)執行最低收購價收購的時間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遼寧、吉林、黑龍江3省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

嚴格執行國家收購政策

中儲糧總公司及其有關分公司對執行最低收購價政策負總責,要按照本預案的有關規定,指導和督促委託收儲企業嚴格執行收購質價政策,既不能壓級壓價損害農民利益,也不能抬級抬價擾亂市場秩序;對委託收儲企業掛牌收購的最低收購價中晚稻質量和數量要嚴格驗收審查,堅決制止和及時糾正企業違規收購行為。各地價格、糧食、農業部門和農發行分行、中儲糧分公司要加強對市場價格的監測,定期進行會商,準確判斷市場價格水平。當市場價格高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水平時,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及其直屬企業和委託收儲庫點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購價收購,嚴禁通過各種方式抬價或變相抬級抬價收購。為穩定市場預期,當市場價格高於最低收購價較多時,中央和地方儲備糧可暫緩輪入,並按管理許可權報批後適當延長輪換空庫期。

加強委託收儲庫點資格審查

中儲糧有關分公司及地方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委託收儲庫點資格的審查和複查。委託收儲庫點必須具有糧食收購資格和農發行貸款資格。中儲糧有關分公司確定的委託收儲庫點,報中儲糧總公司審核備案後對外公布,並抄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在確定委託收儲庫點時,要統籌考慮中儲糧公司直屬庫、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地方國有糧庫,以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確保儲糧安全。

規範委託收儲企業行為

中儲糧各有關分公司要依法統一規範最低收購價糧食委託收購契約文本,督促委託收儲企業健全糧油收購的各項手續,及時填寫收購碼單等原始憑證,如實報送收購數量、等級、價格等情況;要加強對委託收儲庫點、延伸庫點的收購數量、等級、價格的驗收和監管,規範企業收儲行為;對收購進度和市場價格要跟蹤監測分析,發現異常情況要逐筆進行核查。

加強收購資金供應管理

各級農發行要切實做好收購資金供應管理工作,按照最低收購價政策的有關要求,嚴格審核發放收購貸款,及時足額保證資金供應。同時,要加大對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資金使用情況的核查力度,認真核對收購憑證,根據實際入庫進度審核支付貸款,對違反收購質價政策的要堅決停貸。

加大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

地方糧食、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在地原則,採取抽查、巡查、交叉檢查等方式,進一步加強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落實監督檢查責任。按照《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最低收購價收購政策等有關規定,嚴厲查處壓級壓價、抬級抬價、虛報進度、“轉圈糧”套取補貼、騙取信貸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要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立即取消企業的政策性糧油收儲資格,追究有關單位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從事糧食收購的其他經營者也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規範其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加強收購工作的領導

各地方、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預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認真做好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各項準備和組織實施工作。各地要抓緊騰倉並庫和倉庫維修,抓好臨時存儲糧食銷售和出庫,確保新糧收購倉容。各有關省(區、市)的相關部門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研究、及時解決中晚稻收購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中晚稻收購工作的順利進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農 業 部
國 家 糧 食 局
農業發展銀行
中儲糧總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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