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9年05月30日發布,自1999年05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5月30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5月3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糧食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下發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中央的部署,堅持以“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為重點,積極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各地普遍加強了對糧食工作的領導,初步建立了地方政府層層負責的糧食工作領導責任制,加強了對糧食購銷企業的監督和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糧食購銷企業基本做到了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的餘糧;糧食順價銷售政策逐步得到貫徹,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始扭轉大量虧損的局面;糧食收購資金供應得到較好保證,基本實現了封閉運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自身改革取得了一定進展,初步實現了政企分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有效地保護了農民的利益,避免了糧食生產的大起大落,對於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和社會穩定,發揮了十分重要作用,但當前糧食生產和流通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是:我國糧食已由長期短缺變成總量大體平衡、豐年有餘,糧食生產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優質品種相對不足,一些劣質糧食品種銷售不暢,庫存大量積壓,而農民仍在繼續大量生產;按保護價收購的範圍偏大,影響糧食生產結構的調整和效益的提高;糧食超儲補貼辦法不盡合理,導致一些國有糧食企業不積極銷售、坐拿超儲補貼,財政補貼負擔過重。為加快糧食生產結構調整,提高糧食質量和生產效益,增加農民收入,要在繼續堅定不移地貫徹“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的基礎上,完善相關政策,制定新的措施,繼續深入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當調整糧食保護價收購範圍
黑龍江、吉林、遼寧省以及內蒙古自治區東部、河北省北部、山西省北部的春小麥和南方早秈稻、江南小麥,從2000年新糧上市起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考慮到這些糧食品種現在已經播種或插秧的情況,1999年暫不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但要較大幅度地調低收購保護價格水平。具體辦法由各有關省級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二、完善糧食收購價格政策
(一)各地區要根據糧食市場供求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糧食生產結構調整、有利於農民獲得合理收益和有利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現順價銷售的原則,合理確定1999年糧食收購保護價格。
(二)各地區在保持糧食定購制度和定購價格形式的前提下,可以調整定購糧收購價格。在市場糧價較低的情況下,也可以將定購價格調低於保護價格水平。
(三)各地區要根據市場需求和糧食內在品質,進一步拉開糧食品質差價、季節差價和地區差價,切實做到按質論價。具體質量標準,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重新修訂。
優質品種糧食的購銷價格,在當地物價部門的指導下,由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照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自行確定,實行單收、單儲,以促進優質品種糧食的發展。
三、完善糧食超儲補貼辦法,促進順價銷售
(一)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數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幹辦法。實行包乾後各地節餘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包乾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二)各地要調整和完善對糧食購銷企業的超儲費用補貼辦法,制定鼓勵糧食銷售的措施,以促進順價銷售。
(三)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以及其他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的軍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免徵增值稅。對糧食加工企業、糧食經營企業和工業生產企業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糧食,可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制定下達。
(四)農業發展銀行對糧食購銷企業隨行就市收購的糧食,要按實際收購價格和必要的收購費用保證貸款供應。對糧食購銷企業的展期貸款,要按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當期利率。
四、繼續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繼續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嚴厲查處私商糧販和未經批准收購糧食的單位違法收購糧食的行為,堅決取締無照經營。
(二)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大型飲料生產企業,經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與農民簽訂自用糧包括優質糧的產銷契約,並按契約收購農民的糧食,但不得違反國家糧食價格政策。這些企業收購的原糧只限於自用,不得倒賣。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管。
(三)加強對糧食加工企業和經批准可以收購糧食的用糧企業台帳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經批准直接收購糧食的用糧企業,可憑產地糧食部門開具的證明,跨地區運輸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監管。
五、抓緊處理陳化劣變糧食
按照中央和地方糧食責權劃分的原則,做好陳化劣變糧銷售處理工作。銷售陳化劣變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屬於中央儲備糧的,由中央財政負擔;屬於地方糧的,由地方財政負擔;屬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的,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糧食儲備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研究制定。
六、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步伐
(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包括縣級糧食購銷公司,必須實行政企分開。糧食購銷公司不得承擔行政管理職能和向購銷企業攤派管理費用,要真正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加大糧食購銷企業下崗分流、減員增效的力度,必須完成人員分流計畫。
落實好這次出台的政策措施,對於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促進糧食種植結構調整,保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務必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不折不扣地把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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