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

《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規範管理,促進托育服務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檔案精神,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8月,《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8月,《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促進托育服務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內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適用本辦法。
托育服務機構包括托育機構、幼稚園托班、家庭托育點等提供托育服務的主體。
國家對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托育服務機構設定應符合《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定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第四條 托育服務機構的建築設計、室內環境、建築設備、消防設計,均應當符合《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2019年版)》《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指南(試行)》等國家相關建設標準。
第五條 托育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托育機構保育指導大綱(試行)》等國家相關規範,做好衛生保健管理工作,根據嬰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實施照護。
第六條 申請舉辦托育服務機構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托育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由該機構的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報本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第七條 托育服務機構可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種類型。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屬於事業單位性質,應向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申請審批和進行登記,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辦理登記手續。屬於非事業單位性質,應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註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舉辦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的,應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按照海南省市場主體登記材料規範有關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八條 托育服務機構行政負責人負責全面工作,要求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婦兒工委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且經托育服務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
托育服務機構保育照護人員由取得育嬰員(師)、保育員(師)、托育師、嬰幼兒發展引導員、護士、醫師、嬰幼兒教師資格證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取得省級托育綜合服務中心頒發的托育培訓證書人員擔任。保健人員、保全人員、炊事人員按照有關托育服務機構衛生保健規定配備,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第九條 各級托育綜合服務中心、托育服務協會依法依規開展托育服務行業評估、通報、培訓等工作,規範行業行為。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十條 托育服務機構招收全日制和半日制嬰幼兒的,按月收取托育服務費;招收計時制嬰幼兒的,按時收費。全日制、半日制和計時制均可按月收取托育服務費,但不得跨月收費。托育服務費包括保育費、一伙食費、護理費、生活用品費、材料費、玩教具折舊費等各項托育服務相關費用。
托育服務機構嬰幼兒一伙食費使用情況應按月公示,專款專用。托育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餐費應與嬰幼兒一伙食費嚴格分清。托育服務機構應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及退費辦法等。托育服務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規範指導和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托育服務機構終止托育服務的,應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和工作人員,做好退費等後續事宜。
第十一條 托育服務機構應實施封閉式管理,落實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設要求,監控系統24小時運行,確保嬰幼兒活動區域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90天,設定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並與公安部門聯網。
第十二條 嬰幼兒父母或其監護人(以下統稱監護人)應向托育服務機構提出入托申請,並提交真實的嬰幼兒及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托育服務機構應與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定,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協定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托育服務機構的名稱,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姓名,托育服務機構地址和雙方聯繫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托育服務機構以及監護人的責任、權利、義務;
(六)契約變更、解除與終止的相關內容;
(七)爭議糾紛處理辦法以及相關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托育服務機構收取的托育服務相關資金均可納入服務性收費管理,通過自負盈虧的方式,維持機構的正常運轉。收費標準由托育服務機構綜合考慮服務成本、市場需求和民眾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公辦或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收費不得超過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普惠性收費定價標準。
第十四條 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備案回執、食品經營許可證、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保育人員信息、投訴舉報電話等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五條 海南省婦女兒童醫學中心指導全省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及衛生院開展轄區內托育服務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托育服務機構內0—3歲嬰幼兒納入集體兒童管理,根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0—6歲兒童健康管理,由托育服務機構所在轄區內的婦幼保健機構依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院進行管理,定期體檢,錄入海南省婦幼保健信息系統。各級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院等依職責主動加強對轄區內托育服務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諮詢服務。
第三章 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 普惠性托育服務是面向0—3歲嬰幼兒提供的,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嬰幼兒養育照護服務。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是指已備案並經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認定,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務的嬰幼兒養育照護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 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托育服務收費標準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確定,原則上托大班不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上一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托小班根據托大班的收費標準可上浮40%,乳兒班根據托小班的收費標準可再上浮40%。同一機構半日托收費按照全日托相應標準的60%計算。計時托收費不超過全日托折算到日標準的20%,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全日托、半日托超出法定工作日和8小時工作制的服務時間根據計時托另行收費。
第十八條 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標準可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制定,補助標準根據當地財政及托育服務質量確定。原則上應根據每日實際收托嬰幼兒數(最高收托嬰幼兒數不得超過機構建設的總托位數),分托班類型予以補助。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托育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申請名稱、投資人、地址、服務形式變更的,應當依機構性質向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機構編制部門、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變更登記決定後,應當及時辦理相關證明檔案等材料,並及時將信息推送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在完成變更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向衛生健康部門申請變更備案。衛生健康部門同意變更的,換髮備案回執;不同意變更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托育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服務:
(一)根據機構章程規定要求終止服務,並經縣級以上相應登記機關批准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開展托育服務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托育服務機構終止服務的,分支機構也隨之終止服務。托育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嬰幼兒和從業人員的安置、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以及安全穩定等工作。
第五章 職責與分工
各相關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托育服務機構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牽頭管理本省托育服務工作,研製托育服務機構設定標準和管理辦法,制定托育服務發展規劃和工作實施計畫。會同各相關職能部門執行省委、省政府對托育服務的相關決策,依法對托育服務機構進行備案、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廳負責支持有條件的幼稚園開設托班,招收2—3歲幼兒。對開設托班的幼稚園進行保育指導和監督管理。協助為開設托班的幼稚園根據不同辦園性質,在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相關業務範圍證明檔案內增加“托育服務”的字樣。
推進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開設托育相關專業,培養相關專業技術套用人才。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依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相關規定落實全省托育服務機構相關的資金支持,指導各級財政部門解讀托育服務機構相關的各類資金收支政策。
第二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對托育服務機構涉及消防的事項提供事前指導。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托育服務機構場所相關建設手續不全的,通過鑑定、評估等方式對消防安全條件進行核查,辦理消防安全證明。對托育服務場所的消防鑑定及改造應配套相應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各級住建部門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托育服務機構收費進行指導,配合衛生健康部門、財政部門申請各類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托育項目建設。執行托育服務機構水電氣價格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省委編辦負責指導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對全省舉辦托育服務的事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業務範圍進行變更,增加“托育服務”字樣,支持事業單位開辦托育服務機構為本單位職工嬰幼兒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各級民政部門對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註冊,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上增加字樣為“托育服務”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進行登記註冊工作,在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檔案上增加“托育服務”字樣的營業範圍。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對托育服務機構進行監管。
第二十九條 省總工會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開展福利性托育服務。各級工會組織調查研究職工托育服務需求,推動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
第三十條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指導各市縣在組織編制詳細規劃時按照標準規範,合理安排托育服務設施。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合理安排項目建設用地時序,優先保障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建設項目用地、年度用地計畫指標,加快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審批。
第三十一條 省國資委負責對閒置國有資產用地用房進行全面梳理,鼓勵國有企業開辦托育服務機構滿足職工托育需求,有空餘托位條件可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二條 省公安廳參與托育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標準制定,負責對全省托育服務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管,不定期對托育服務機構安保從業人員開展資格審查。
第三十三條 省稅務局負責托育服務相關稅收政策的徵收管理工作,落實托育服務機構享受國家制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省大數據管理局負責指導機構編制部門、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省數據共享服務門戶將托育服務機構的登記備案信息數據共享至相關部門。
第三十五條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對本省已投入使用的托育服務機構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人員按規定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並落實培訓補貼,鼓勵和支持符合相應申報條件的人員參與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三十七條 省婦聯負責指導托育服務機構為家庭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加強對女性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宣傳和維權服務。
第三十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托育服務機構辦理相關審批事項時,鼓勵多部門聯合開辦手續一站式辦理的綠色通道,限時辦結。對不能立即辦結事項採取一事一議,提高審批效能。
第六章 綜合監管
第三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托育服務機構超出業務範圍進行活動,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備案的,由各級衛生健康、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站)、衛生院按照職責加強對托育服務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諮詢服務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各職能部門應加強對托育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管,依法對托育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根據《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20〕24號)要求,健全我省托育服務機構綜合監管體系,引導托育服務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我委起草了《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二、起草依據
本檔案充分按照國家和海南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同時參考省外相關政策起草,主要包括:《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服務機構設定標準(試行)和托育服務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函〔2021〕413號)《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辦〔2020〕24號)《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2019年版)》等國家和省級相關檔案。
三、起草過程
根據我省托育服務現狀,充分借鑑其他省份經驗做法,經多次研究,徵求相關廳局、各市(縣、區)衛生健康部門、委內相關處室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了《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四、主要內容
《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包含總則、機構管理、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變更與終止、職責與分工、綜合監管、附則共七章四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範圍、遵循原則、托育服務機構對應登記部門,及對托育服務機構負責人、照護人員等從業人員的從業要求。
第二章機構管理,主要明確了托育服務機構設定標準及相關流程,衛生保健管理職責等。
第三章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主要對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進行了定義,限定了普惠性托育服務的收費標準。
第四章變更與終止,主要明確了托育服務機構的變更流程與終止事項。
第五章職責與分工,主要明確了與托育服務機構相關的全省各職能部門應承擔的管理職責。
第六章綜合監管,主要明確了衛生健康部門以及各職能部門對托育服務機構的綜合監督管理機制。
第七章附則,明確了檔案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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