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9月,《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托育服務機構登記和備案的管理,促進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局 民政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導、部門協同的原則,建立托育服務機構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加強對托育服務機構的規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等服務的托育服務機構。
托育服務機構包括托育機構、幼稚園托班、家庭托育點等提供托育服務的主體。
第四條 海南省內舉辦托育服務的機構,按照本辦法辦理登記和備案。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托育服務機構登記管理
第五條 托育服務機構可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種類型。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屬於事業單位性質,應向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申請審批和登記,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辦理登記手續;屬於非事業單位性質的,應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註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要求登記註冊。
舉辦營利性托育服務機構的,應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按照海南省市場主體登記材料規範有關要求登記註冊。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幼稚園舉辦托班需先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申請確認,填寫《海南省幼稚園開設托班申請表》,根據衛生健康部門有關規定做好相關登記及備案手續,並接受衛生健康部門的日常監督及業務指導。幼稚園開設托班及備案具體辦法可參考《海南省幼稚園托班開設及備案管理辦法》。
第七條 托育服務機構變更、註銷登記後,應當在變更或註銷登記之日起5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申請變更或註銷備案手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在收到變更或註銷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變更或註銷備案證書。
第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托育服務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第三章 托育服務機構備案管理
第九條 托育服務機構經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5日內向屬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申請備案。備案前了解《托育服務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並在備案時填寫《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條 申請備案的托育服務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托育”字樣,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不得包含外語詞、外國國名、外國地名、外國人名,不得使用早教、幼教、雙語、藝術等模糊服務範圍、片面強調課程特色以及帶有宗教色彩的名稱。幼稚園開設托班的,不適用本條款,無需更名。
托育服務機構企業名稱登記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
使用“中心”字樣的托育服務機構,應取得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同意,按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建設標準及職責履行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托育服務機構備案時,填寫《托育服務機構備案申請書》《備案承諾書》,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書;
(二)托育機構場地證明;
(三)托育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專業資格證明及根據《托育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體檢合格的健康合格證明;
(四)依據《托育服務機構衛生評價表》評價為“合格”的《托育服務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五)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對符合備案要求的,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予以備案,並發放《托育服務機構備案證書》。不符合備案要求,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托育服務機構補正符合備案要求的材料後,應當在補正材料之日起5日內予以備案,並發放《托育服務機構備案證書》。
第十三條 托育服務機構需變更登記信息的,需提前3個月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登記後,應在5日內向原備案的衛生健康部門申請變更備案信息並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 托育服務機構需註銷登記的,需提前3個月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註銷登記後,應在5日內向原備案的衛生健康部門申請註銷備案。註銷時填寫《托育服務機構註銷申請表》。
第十五條 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在明顯位置公示相關信息,公示內容包括:
1.備案證書。
2.教師、育嬰師、保健員、保育員、保全員、廚師等人員相關資格及執業證書複印件。
3.收費、退費執行標準。
4.托育服務機構相關制度。
第十六條 托育服務機構未按時備案、被取消備案或收回《托育服務機構備案申請書》的,不得繼續開展托育服務。
第十七條 家庭托育點登記備案參照國家《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托育服務有關政策規定、托育服務機構備案要求、托育服務機構有關信息在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托育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對已經申請備案的托育服務機構,備案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托育服務機構,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其及時備案。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托育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部門應結合托育服務機構的收托規模、服務質量、信用記錄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投訴舉報多的托育服務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育服務機構應向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或者衛生健康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備案部門應當取消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一)托育服務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等原因停業超過一年的;
(二)托育服務機構自願終止托育服務的;
(三)使用虛假材料備案的;
(四)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責令其停止托育服務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加強對托育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條 托育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加強網路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工作,發生收托嬰幼兒及其監護人信息、托育服務數據泄露等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暢通對托育服務機構的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有關投訴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托育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備案的;
(二)採用提供虛假材料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書的;
(三)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變更或者註銷備案信息的;
(四)未在本機構明顯位置公示備案證書的;
(五)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備案證書的;
(六)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
(七)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衛生健康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一)對材料齊全、符合備案要求的申請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辦理的;
(二)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申請予以通過的;
(三)明知托育服務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而予以備案的;
(四)擅自增設備案條件或者備案材料的;
(五)在辦理備案過程中擅自收費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 托育服務機構認為衛生健康部門在監督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托育服務機構通過備案,僅代表其提交的材料在進行書面審查時符合本辦法規範標準要求。在運營過程中,托育服務機構應主動接受嬰幼兒家長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備案回執的托育服務機構備案有效,並應當依照本辦法更新備案信息,過渡期限為一年。尚未取得備案回執的托育服務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海南省幼稚園開設托班申請表》
2.《托育服務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
3.《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4.《托育服務機構備案申請書》
5.《備案承諾書》
6.《托育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7.《托育服務機構衛生評價表》
8.《托育服務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9.《托育服務機構備案證書》
10.《托育服務機構註銷申請表》
11.《海南省托育服務機構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起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