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繁登記辦法(試行)

《海南省南繁登記辦法(試行)》是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於2020年11月23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南繁登記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於發布《海南省南繁登記辦法(試行)》的通告
瓊農規〔2020〕6號
為加強南繁管理,促進南繁事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障國家現代種業和糧食安全,依據《海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海南省農業農村廳制定了《海南省南繁登記辦法(試行)》,現予發布實施。
特此通告。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南繁登記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繁活動管理,促進南繁事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國家現代種業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海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從事南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三條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負責南繁登記的組織實施及其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調整南繁登記的內容、標準、指南和流程等,建設南繁登記信息平台,開展相關信息核查和組織評優等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可通過登記信息網際網路平台,或者以書面形式,分別按照南繁科研育種、南繁制種、代繁代制、種子鑑定等類別進行登記。以書面形式進行登記的,應填寫南繁登記申請表,並提供相關附屬檔案材料。
第五條  南繁登記的信息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基礎信息:單位或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常駐聯繫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南繁地址,從事或參與南繁活動的總人數(含管理人員數、專業技術人員數、工人數、其他人數等),南繁人員的專業、學歷、技術職稱、年齡及角色(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人、其他)等;以南繁單位作為申報主體時,還應填寫單位名稱、單位性質、註冊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號等。
(二)基地信息:南繁基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土地取得方式、契約起止年限、租地契約、基地範圍的宗地平面矢量圖、基地現狀典型照片,設施大棚面積等。
基地內建設的配套設施占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類型、層數、報建時間、完工時間、報建手續、建築矢量圖等;
基地內建設的附屬設施,如基地圍牆、硬化道路、硬化停車場、曬場等,占地面積、完工時間、報建手續等。
(三)活動信息:南繁活動類型、科研信息、成果信息及制種信息等。其中,南繁科研信息包括作物名稱、品種或組合名稱、育種組合數、育種項目(加代/純度鑑定/資源保存/性狀觀察/制種等)、種植面積、南繁活動起止時間、是否為轉基因科研等;成果信息包括專利數、所獲獎項(與南繁相關的)、作物類型、育成品種名稱、審定機構名稱、上一年度銷售額、累計推廣面積(全國、海南等);制種信息包括南繁作物名稱、品種名稱、制種面積等。
(四)投入信息:上年度南繁總投入,包括南繁科研生產投入和基礎設施、管理等財政投入等。
南繁登記具體信息內容由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並發布。
第六條  從事南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當年南繁活動結束前完成登記。每年均應申請登記,相同信息無需重複填報,信息有變更的,應補充更新。
第七條  申請者應安排專門的南繁登記信息員,保證信息員的穩定性,並對信息員的條件、職責、要求等進行管理,確保登記信息的準確性、規範性。申請者應對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受理與審核
第八條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負責受理南繁登記申請,待南繁基地所在地市、縣、自治縣南繁管理機構條件成熟後,省南繁管理局可將相關受理許可權下放至南繁基地所在地市、縣、自治縣南繁管理機構。
第九條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完成申請內容的受理與審核工作。審核通過的,予以登記;登記內容不完善或有誤的,予以駁回並告知理由,待內容補充完整後,重新進行審核。
第十條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對登記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網上公示和給予獎勵。各省(區、市)註冊地南繁單位和個人的登記信息對其所在省(區、市)南繁管理部門開放,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一條對不按規定進行南繁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列入黑名單進行公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罰,並限制其南繁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南繁管理機構負責解釋,自2020年12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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