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務信息化管理辦法

《海南政務信息化管理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政務信息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2-05-08
  • 生效日期:2002-06-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政務信息化管理辦法
海南省政務信息化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
省長汪嘯風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海南省政務信息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推行政務公開,提高辦事效率,實現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進一步為公眾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務機關從事政務信息化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擁有的應當在海南省政務信息網發布的數據、檔案、圖表等資料。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開發是指使用計算機技術網路技術進行政務信息的數位化、網路化、標準化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網路進行政務信息的發布、查詢和其他利用。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是指政務機關套用現代信息技術,深入開發和利用政務信息資源,實現政務活動數位化、網路化、標準化的活動。
第四條政務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協調、標準規範、聯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積極實施、先易後難、逐步推進、重在套用的原則。
第五條省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政務信息化工作的規劃和協調,對全省政務信息化建設進行技術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全省政務信息化建設工作。
各級政務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系統政務信息化建設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省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政務信息化工作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省級政務機關各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部門或本地區的政務信息化發展規劃報省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政務信息化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現定的標準,使用統一的名詞術語、分類編碼、數據交換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八條海南省政務信息網由政務辦公業務網(以下簡稱政務區域網路)、政務公眾服務網(以下簡稱政務外網)組成。
政務區域網路是指政務機關進行部門內部及部門間電子公文及業務數據處理、存儲、交換,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計算機網路系統,包括省級各政府部門、市、縣、自治縣政府內部計算機辦公業務網和省政務信息交換平台。
政務外網是指政務機關利用網際網路通過統一門戶對外統一發布信息和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業務辦理和管理監督等政務活動的公共信息網路。
政務外網和政務區域網路之間應當實現安全、有效的數據交換。
第九條省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有關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省政務信息交換平台、制定相關技術操作規範,開展政務數據中心業務。
省級政務部門和各市、縣、自治縣政府的內部計算機網路應當經省政務信息交換平台實現互聯。
第十條各級政務機關進行網路建設時必須建立防範非法入侵、安全審計、病毒檢測及系統數據災難恢復等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建立實時檢測制度。
安全系統的核心技術設備和軟體必須通過公安部門安全檢測。
第十一條政務外網建設和運營可以委託社會服務性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經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各級政務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發、建立相應的資料庫及套用系統,充分利用資料庫技術加工、存儲、分析、使用各類辦公及業務數據。
第十四條各級政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省政務信息交換平台提供本部門的業務信息,並負責該部分數據的維護。
各部門間因業務需要可以通過省政務信息交換平台無償共享其它部門的信息資源。
第十五條政務機關之間的公文交換、信息傳遞應當通過政務區域網路進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以下信息應當在政務外網上發布:
(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有關方針、政策;
(二)政府機構設定、行政職能及職責分工;
(三)辦事程式、辦事條件和依據;
(四)審批、核准、備案、年度審核等需要給申請人答覆的事項及其工作進度或辦事結果;
(五)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六)巨觀經濟形勢分析、工作月報、年報的簡報和有關宣傳、推廣、教育資料;
(七)各部門依法應當公開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條下列信息不得在政務外網上發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政務機關內部事務;
(三)政府對外業務辦理的中間過程數據;
(四)依據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條各級政務機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保密規定,確保本部門提供的上網信息的真實性。直接發布其它部門交換共享的數據,必須經過數據來源部門認可。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政務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無償查詢在政府外網發布的政務信息。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省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行使政府職責的事業單位的政務信息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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