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有關規定》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自二0 0八年四月一日起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有關規定
- 發布單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浙高法〔2008〕78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有關規定》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自二0 0八年四月一日起開始施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有關規定》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自二0 0八年四月一日起開始施行。中文名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有關規定 發布單位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浙高法〔2008〕7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外商獨資企業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試行)》是2009年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頒布的檔案。中文名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外商獨資企業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試行 發布單位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 2009-07-01 主要內容 為更好地審理外商獨資企業案件,維護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便利當事人訴訟,進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審判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而制定的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2年8月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是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規定。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法釋[2002]5號 發布日期 2002-02-25 生效日期 2002-03-01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目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5號施行以來,各地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開創了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為改革開放和對外經貿事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司法環境。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貫徹“兩便”原則,不斷提高涉外民商事審...
涉外商事的訴訟財產保全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涉外商事訴訟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可申請財產保全。(一)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並提供擔保;(二)利害關係人在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並應當提供擔保。
1.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民訴法》第18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其中,依據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
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第一,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 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依法公正及時審理國際商事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國際營商環境,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就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契約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
4、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浙江省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合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天津、重慶、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徽、江西、面川、陝西、河北、山西、海南、雲南高級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海事訴訟管轄的具體規定(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內容介紹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保護海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便於海事訴訟的及時進行,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國參加的有...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浙高法〔2008〕7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院《關於第一審民事和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試行)》,現就我省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有關管轄問題規定如下: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第一...
2、上述案件的一審集中由下列法院進行審理:(1)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4)高級人民法院。3、需要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外的涉外案件的管轄和審理等事項仍按原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 (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法釋〔2016〕2號 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海洋強國戰略、京津冀一體化、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的實施,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及時化解海事糾紛,保證海事法院正確行使海事訴訟管轄權,依法審理海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合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天津、重慶、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徽、江西、面川、陝西、河北、山西、海南、雲南高級人民...
根據1984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中國已在上海、天津、廣州、青島、大連和武漢等市設立海事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並設有審判委員會。內設海事審判庭和海商審判庭,...
隨著我國邊境地區經貿及人員往來的日益頻繁,邊境地區涉外民商事案件逐漸增多,並呈現出新的特點。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進一步提高我國邊境地區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效率,切實做好邊境地區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邊境地區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事訴訟需要,準確適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商事審判職能,現就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問題,通知如下:一、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則 第二百五十九條【適用本國法】配套規則適用指引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司法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成都七彩服裝有限責任公司與創始...
10.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法院第一審民事、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11.關於調整上海各級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1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省高級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通知 1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民事和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試行)14.浙江省...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事訴訟需要,準確適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商事審判職能,現就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問題,通知如下:一、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
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正式在立法上規定了海事法院的設立、監督、管轄、審判人員任免等事項。該決定第三條規定,各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劃分,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同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具體...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行政訴訟協調工作的指導意見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構建“和諧浙江”、“法治浙江”的實際和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特點,就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加強和規範行政訴訟協調工作提出...
近來,發現少數高級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時違反我院法發[1999]11號《關於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所受理的案件爭議標的數額大大低於規定標準,以致抗訴至我院的案件數量有所上升,影...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蘇高法[2004]16號《關於揚州市等四個中級人民法院行使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請示》和蘇高法[2005]36號《關於請求指定常州市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的請示》收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