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外商獨資企業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外商獨資企業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試行
  • 發布單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9-07-01
主要內容
為更好地審理外商獨資企業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際,現就我省法院審理外商獨資企業商事案件有關訴訟管轄問題規定如下: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2億元以上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商獨資企業的第一審商事案件。
二.杭州市、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商獨資企業的第一審商事案件。
三.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台州市金華市湖州市、衢州市、麗水市、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商獨資企業的第一審商事案件。
四.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商獨資企業的第一審商事案件。義烏市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基層人民法院作出外商獨資企業商事案件的一審判決、裁定後,當事人提起抗訴的,二審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審判業務庭負責審理。
六.上述案件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全省法院案件字號編立的規定》,以涉外商事案件編立案號。
七.本規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數。
八.本規定自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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