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涉外海事訴訟管轄的具體規定(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為了維護國家主權,保護海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便於海事訴訟的及時進行,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並參照國際習慣做法,對我國海事法院的涉外事訴訟管轄具體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海事訴訟管轄的具體規定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860131
- 生效日期:19860131
簡介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介紹
1、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損事故發生在我國港口、內水、領海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損事故雖然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以外,但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達港為我國港口、加害船舶或者屬於加害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國港口被扣留、受害般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為我國港口的;
3、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損事故造成中國公民傷亡或財產損害的。
1、事故發生在我國領海或者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
2、受損害船舶的最初到達港為我國港口的;
3、事故造成中國公民傷亡或財產損害的。
1、污染損害發生在我國領海或者我國管轄 的其他海域和;
2.污染事故雖然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以外,但使我國海域受到污染的;
3、為了防止、減輕污染損害,我國采了的預防措施的。
1、救助或打撈是在我國領海或者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進行的;
2、救助船舶,被救助船舶的最初到達港為我國港口的。
1、契約履行在我國領海或者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
2、開發和利用的是我國領海或者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
1、契約是在我國簽訂或履行的;
2、契約雙方或一方的船舶到達我國港口或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
1、契約在我國簽訂或履行的;
2、貨物的裝貨港、卸貨港、目的港、船舶中途停泊港以及旅客和行李的啟運港、轉運港、到達港或目的港為我國港口的;
3、契約、提單訂有由我國法院管轄的條款的。
1、契約在我國簽訂或履行的;
2、船舶的船籍港、交還港為我國港口的。
1、契約是在我國簽訂或履行的;
2、契約任何一方的營業機構在我國境內的;
3、被代理船舶進入我國管轄海域或到達我國港口的。
1、契約在我國簽訂或者船舶在我國修理的;
2、在國外修理的船舶到達我國港口或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
1、保險人主事務所、常設機構在我國境內的;
2、被保險的船、貨到達我國港口的。
1、共同海損發生在我國領海或者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
2、共同海損的理算是在我國進行的;
3、發生共同海損船舶的航程終點為我國港口的。
1、契約是在我國簽訂或履行的;
2、建造、買賣的船舶到達我國港口或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
1、抵押權或優先受償權是在我國設定或發生的;
2、該船舶到達我國港口或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
1、契約是在我國簽訂或履行的;
2、船員所在船舶到達我國港口或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
3、船員、船東、僱主為中國公民的。
1、被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慣常居所、主事務所或常設機構的;
2、我國海事法院應海事請求機人的申請為保全其海事請求權的行使,已對船舶實行扣押或當事人在我國已經提供擔保的;
3、被告在我國境內有其他財產可供扣押的;
4、雙方當事人協定在我國法院進行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