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是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
  • 發布部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浙高法〔2008〕7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院《關於第一審民事和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試行)》,現就我省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有關管轄問題規定如下: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2億元以下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
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發生在其轄區內除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糾紛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之外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
具有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而不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四.中級人民法院將其管轄的第一審識產權民事案件指定給具有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有提請指定管轄的報告並說明理由,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五.本規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六.本規定自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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