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指定義烏市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指定義烏市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在2005.03.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指定義烏市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5年03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3月2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5號施行以來,各地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開創了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為改革開放和對外經貿事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司法環境。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貫徹“兩便”原則,不斷提高涉外民商事審判能力,我院於2004年12月下發了《關於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並決定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工作進行試點。鑒於浙江省義烏市涉外民商事糾紛較多,現授權你院指定義烏市人民法院,管轄其轄區內的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作為該項工作的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義烏市人民法院應設立專門的審判庭或者合議庭,配足配強涉外民商事審判力量,確保審判質量。
二、該院的抗訴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其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要加強對該院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解決審判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不斷總結審判經驗。
四、試點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望及時報告我院。
特此通知。
20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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