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在2005.05.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5年0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5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05]64號《關於申報授權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請示》收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第一條,經研究,批覆如下:
指定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區域管轄範圍由你院確定。
此復。
20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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