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四川省樂山市、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四川省樂山市、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在2005.05.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四川省樂山市、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5年05月09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5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5]137號《關於請求指定我省樂山市中院、綿陽市中院管轄一審涉外商事案件的報告》收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第一條,經研究,批覆如下:
指定樂山市、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區域管轄範圍由你院確定。
此復。
20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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