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在2002.03.0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2年03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形勢的需要,依法及時公正地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實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近日通過了《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學習貫徹好這一司法解釋,現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領會實施《規定》的重要意義,儘快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對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是因應“入世”後面臨的新形勢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是最佳化案件管轄,充分發揮審判效能所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各高級人民法院要積極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按照《規定》要求,儘快明確實行集中管轄的法院的區域劃分,並及時運作,堅決維護國家大局和法制統一。
二、根據《規定》有權管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專門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庭,此類案件較少的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專門的合議庭。
三、要針對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的特點,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大力開展不同形式的業務培訓,使涉外民商事法官儘快熟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努力建設一支懂法律、懂國際貿易、懂外語的專家型涉外民商事審判隊伍。
四、對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和申訴案件,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庭負責辦理。對本級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和申訴案件,由審判監督庭負責辦理。
五、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對集中管轄的實施加強監督與協調,積極做好相關工作。在執行《規定》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特此通知。
20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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