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浙江省紹興市、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在2005.03.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浙江省紹興市、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5年03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3月2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浙江省紹興市、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在2005.03.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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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湖北省襄樊市、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在2005.05.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湖北省襄樊市、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
法律、司法解釋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第三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50億元以上(包含本數)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第四條 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
一、涉外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 1.本規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的訴訟管轄按照《涉外管轄規定》執行。 2.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3.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是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規定。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法釋[2002]5號 發布日期 2002-...
一、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這裡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還有:1.《...
(4)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畫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也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另外,依據2015年4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一、嚴格執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審查程式,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批准的高級人民法院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對訴至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認真進行審查。對屬於人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精神,經研究,批覆如下:指定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漳州市中級...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桂高法[2005]64號《關於申報授權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請示》收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
人民法院認真落實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堅定不移貫徹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加快推進涉外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我國涉外審判覆蓋的國家和地區範圍不斷擴大,境外當事人主動選擇中國法院管轄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國法院判決得到越來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在2008.08.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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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涉港案件,契約的履行地在廣東省惠州市,根據本院[2004]民四他字第15號“關於指定廣東省江門市等四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覆”的規定,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 (2007年3月23日) ………(57)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指定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 案件的批覆 (2006年12月13日)………(61)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指定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接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案屬關係,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地域管轄實際上是以法院與當事人、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經協商,達成《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並於200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