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全面推動我省無償獻血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衛生部、中國紅十字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的相關內容,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浙江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全面推動我省無償獻血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衛生部、中國紅十字總會和總後勤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的相關內容,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浙江省無償獻血獎項分為:
無償獻血先進市、縣獎;
無償獻血促進獎(集體、個人);
無償獻血奉獻獎;
無償獻血之江杯獎;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含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明星獎);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奉獻獎。
第三條省無償獻血先進市、縣獎,用於獎勵認真貫徹實施《獻血法》和《實施辦法》,積極推動無償獻血工作,無償獻血占臨床用血量比例達到100%,當地獻血人群中相對固定無償獻血者比例達到50%以上,無償獻血知曉率達到75%以上,當地新聞媒體播放宣傳無償獻血公益廣告每年達360次以上,轄區內70%以上的公共場所免費設定無償獻血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設定布局合理、數量適當的固定獻血屋或獻血點,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市、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條無償獻血促進獎,用於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款物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單位或30萬元以上的個人;以其它形式長年為推動我省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及部門。
第五條省無償獻血奉獻獎,用於獎勵無償獻血累計達2000毫升以上或稀有血型者無償獻血累計達1000毫升以上的個人。
第六條省無償獻血之江杯獎,用於獎勵無償獻血累計達到10000毫升以上的個人。
第七條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用於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時間達360小時的志願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明星獎,用於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工作累計時間達1800小時的志願者。
第八條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奉獻獎,用於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者。
第九條各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和獻血管理機構負責相關申請材料的收集、報送工作,采供血機構配合做好獻血者表彰統計工作。
由省衛生廳、省紅十字會、省獻血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浙江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各地上報的評獎材料進行審核、評定,並參照《全國無償獻血表彰辦法》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條省無償獻血促進獎(單位)由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分配名額至各市,由縣(市、區)及縣級以上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組織逐級評審後上報。
其它個人獎項由縣(市、區)及縣級以上獻血管理機構逐級推薦,經衛生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審核後上報。
第十一條全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表彰全國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和省級各項獎項。
國家無償獻血表彰的評審標準和程式依照《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紅十字會負責表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四星級至五星級)及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奉獻獎。
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負責表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一星級至三星級)。
第十二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同樣適用於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外省在浙人員。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和省紅十字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原2003年8月29日發布的《浙江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附則
(一)固定無償獻血者是指至少獻過3次血,且近12個月內獻血至少1次,並承諾未來一年之內再次獻血的。
(二)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在本辦法實施以前的無償獻血量可累加計算。
(三)本辦法的各類表彰獎項為榮譽獎勵。集體獎項可作為精神文明單位評比時的參考,個人獎項可供其他部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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