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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河南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的通知
豫衛發〔2024〕1號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無償獻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和《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河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河南省紅十字會制定了《河南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4年1月2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無償獻血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是指對我省無償獻血事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和縣(市、區),依據本辦法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按照規定的獎項、標準、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 省級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獎項及標準
第五條 河南省無償獻血獎項分為“無償獻血奉獻獎”、 “無償獻血促進獎”、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先進縣(市、區)獎”和“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
第六條 河南省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銅獎:自願無償獻血達15次及以上或稀有血型者無償獻血累計達10次及以上的獻血者;
(二)銀獎:自願無償獻血達25次及以上或稀有血型者無償獻血累計達20次及以上的獻血者;
(三)金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5次及以上或稀有血型者無償獻血累計達30次及以上的獻血者;
(四)“榮光”獎:自願無償獻血達50次及以上的獻血者;
(五)“榮耀”獎:自願無償獻血達100次及以上的獻血者;
(六)“榮豫”獎:自願無償獻血達200次及以上的獻血者;
(七)“榮華”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00次及以上的獻血者。
第七條 河南省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單位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表彰年度內組織參加無償獻血累計達到100人次以上,且該累計獻血人次數不少於本單位在職員工總數50%以上的單位。或表彰年度內組織參加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到800人次的單位。或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達到6人次及以上的單位;
(二)個人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長年支持無償獻血工作,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教育及保障血液供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三)特別獎,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長年為普及無償獻血知識,弘揚無償獻血人道主義精神,營造無償獻血良好社會氛圍,推動我省無償獻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或者表彰年度內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血液應急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或者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人民幣、采供血設備、設施及其他物品價值40萬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河南省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用於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及造血幹細胞捐獻志願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一星級”,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100小時的志願者;
(二)“二星級”,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200小時的志願者;
(三)“三星級”,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500小時的志願者;
(四)“四星級”,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800小時的志願者;
(五)“五星級”,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1200小時的志願者;
(六)“終身榮譽獎”,無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捐獻志願服務時間超過8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6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2400小時的志願者。終身榮譽獎僅表彰一次。
第九條 河南省無償獻血先進縣(市、區)獎,用以獎勵積極支持無償獻血事業,成績突出的縣(市、區)。其獲獎標準為:
(一)當地人民政府認真貫徹實施《獻血法》《實施辦法》,領導組織機構及辦事機構健全,加大投入,支持無償獻血工作開展,政策落實到位,轄區內已建立無償獻血五支隊伍(固定獻血者隊伍、應急獻血者隊伍、稀有血型獻血者隊伍、成分獻血者隊伍以及志願者服務隊伍)。
(二)表彰年度內,當地千人口獻血率不低於全省平均水平,且無償獻血能夠滿足臨床用血需求,臨床用血100%來自自願無償獻血。
(三)15—55周歲人口中,城市居民對無償獻血知曉率應達到85%以上,農村居民應達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應達到95%以上。
(四)當地新聞媒體積極播放宣傳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或無償獻血先進事跡,每年達360次及以上;
(五)轄區內70%以上公共場所,如主要路段、街頭、廣場、公園、商業區和旅遊景區等,免費設定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數量不少於30個;
(六)當地政府部門對獻血屋建設、流動採血車停放提供支持。在人流量大、繁華地段設立2—3個獻血屋或按每50萬~100萬人口規劃1個固定獻血屋地點,5~10個相對固定的獻血車停放地點,並建立專屬的停靠標識。
(七)轄區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直免率90%以上,無輸血引起的嚴重差錯事故。
(八)當地政府部門對獲得國家級、省級無償獻血表彰獎勵的無償獻血者和造血幹細胞捐獻者,已全面實施“三免”政策的。即免費遊覽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名勝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查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第十條 河南省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用於獎勵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奉獻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的捐獻者;
(二)特別獎,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2次及以上的捐獻者,或者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1次且自願無償獻血達10次及以上的捐獻者。
第三章 表彰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一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紅十字會負責相關申請材料的收集、初審、公示和報送工作,各地血站積極配合做好無償獻血者表彰數據統計工作。省衛生健康委、省紅十字會組成“河南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無償獻血表彰獎勵的審核、評定、公示和審批。
第十二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紅十字會負責以下獎項的表彰:
(一)國家級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
(二)國家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四星級和五星級);
(三)國家級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奉獻獎;
(四)省級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榮光”獎、“榮耀”獎、“榮豫”獎、“榮華”獎;
(五)省級無償獻血促進獎;
(六)省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五星級及終身榮譽獎;
(七)省級無償獻血先進縣(市、區)獎;
(八)省級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
第十三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紅十字會負責以下獎項的表彰:
(一)國家級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
(二)國家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一星級至三星級);
(三)省級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銀獎;
(四)省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一星級至四星級)。
第十四條 河南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個人、單位、縣(市、區)符合相應獎項標準的,由個人、單位或當地采供血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照表彰獎勵許可權上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
(二)各地血站協助進行數據收集、核實、統計工作,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名單,在本地區範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向“河南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報送推薦材料;
(三)“河南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對各市級有關單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對複審確定的合格名單,以適當形式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各地要通過河南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統核實申報信息,及時將符合獲獎標準的申報信息報送至河南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統無償獻血表彰部分,並確保申報信息準確無誤。
第十六條 對於在不同省轄市參加無償獻血的獻血者,由各省轄市充分溝通並徵求獻血者本人意見後,確定最終申報省轄市,由該省轄市匯總該獻血者所有獻血信息後進行報送,不得拒絕受理符合表彰條件獻血者的申報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監督
第十七條 申報個人、單位、縣(市、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經核實後,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經進行獎勵的,審批機關將撤銷獎勵,收回獎勵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願捐獻自身血液的行為。
千人口獻血率是指無償獻血者在常住人口中的占比,本辦法中千人口獻血率=表彰年度內無償獻血總人次/表彰年度內當地常住人口數量*1000。
千人口獻血率中總人次是指完成採血的總次數,即一次全血採集,無論是200毫升或300毫升或400毫升都按1次計算;一次單採血小板採集,無論是1個治療單位或2個治療單位都按1次計算。
第二十條 河南省無償獻血奉獻獎和無償獻血促進獎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
單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
《獻血法》公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
若《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對摺算統計方式有調整,則遵循調整後的新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豫人員在河南省獻血後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勵為榮譽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河南省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