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中心血站

嘉興市中心血站成立於一九八五年,是本市唯一的一家市級中心血站。主管部門為嘉興市衛生局,機構性質屬純公益類衛生事業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血站執業許可證。 主要職責是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範圍內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採集與製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等工作;承擔供血區域範圍內血液儲存的質量控制;對所在行政區域內的縣市采供血點進行質量控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任務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中心血站
  • 成立於:一九八五年
  • 成就:唯一的一家市級中心血站
  • 主管:嘉興市衛生局
機構簡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機構簡介

全市采供血機構從業人員共81人,其中嘉興市中心血站本部現有職工40人,縣市采供血點41人,大專以上學歷36人,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1人,學科帶頭人1人,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比例達90%。內設有辦公室、質管科、血源科、體采成分科、檢驗科5個科室。
嘉興市中心血站現座落於嘉興市中山東路1501號(市中醫院內),占地總面積8920平方米,建築總面積3271平方米。配備有國際、國內先進的大容量冷凍離心機、全自動血細胞分離機、全自動加樣儀和酶免檢測系統、全自動細菌培養儀、全套低溫冷藏系列、血小板保存箱、大型流動採血車、送血車以及覆蓋站內外所有採血場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等儀器設備。
嘉興市中心血站年采供血量580萬毫升,臨床成份輸血率達97%以上。本血站向臨床醫院提供的血液、血液成份製品和其他服務項目主要有全血、紅細胞懸液、濃縮紅細胞、洗滌紅細胞、冰凍解凍去甘油紅細胞、機採血小板、濃縮血小板、新鮮冰凍血漿和疑難血型鑑定等。
嘉興市中心血站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市衛生局的正確領導下,通過全站幹部職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三個文明建設的全面發展,得到了主管部門和上級業務部門的充分肯定。2002起無償獻血比例達100%,2004年始自願無償獻血比例達100%,成分輸血率達97%。2004年被省政府命名為浙江省無償獻血先進市。2000年被評為嘉市衛生系統先進集體,2002年被評為嘉興市衛生系統先進黨組織,2003年被評為嘉興市衛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先進集體,2004年被團省委命名為省級“青年文明號”集體,被嘉興市總工會評為先進職工小家,2000—2005年度被衛生部臨床檢驗中心評為室間質控優秀單位。
嘉興市中心血站始終堅持“質量建站、科技興站”戰略,於2004年在全省率先自主建立血站全面質量管理體系,通過了ISO9001:2000質量體系認證,緊緊圍繞“建立並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以人為本,依靠科技,向社會提供安全有效的血液和優質的服務”的質量方針,竭誠為社會提供安全有效的血液和優質的服務,為全市人民的健康和社會經濟發展作出最大貢獻。
本站地址:嘉興市中山東路1501號(市中醫院內)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護獻血者健康,保證受血者安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本省實際,制定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獻血活動和獻血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制定獻血工作規劃,保障獻血工作經費,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
獻血管理機構負責辦理血液管理工作的具體事務。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由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列為學生健康衛生教育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免費刊播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
在公共場所開展獻血活動,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方便,免收各種費用。
第七條 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對獻血事業進行捐贈。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個人無償獻血累計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宣傳、動員和組織無償獻血成績顯著的;
(三)開展無償獻血宣傳教育成績顯著的;
(四)研究、推廣臨床用血新技術成績顯著的;
(五)對獻血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
(六)為獻血工作做出其他顯著成績的。
第二章 獻血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獻血工作規劃和本地實際,擬定年度獻血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年度獻血計畫,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獻血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共同實施。
第十條 獻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獻血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科學、合理安排採血時間、採血對象。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的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配合獻血管理機構和血站組織的採血工作。
第十二條 公民可以憑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到血站或者其設定的採血點、流動採血車獻血,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由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的獻血。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參加成分獻血。機采成分血量折合全血量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具有稀有血型的公民根據醫療急救用血需要參加獻血。
第十四條 公民獻血後,血站應當及時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
第十五條 獻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獻血者名庫、采供血信息和稀有血型公民資料庫,逐步實現全省聯網管理,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查詢、核對服務。
第十六條 禁止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禁止雇用他人獻血。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無償獻血證書。
第三章 採血和供血
第十七條 血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單位。血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獻血體格檢查標準和採血、儲血技術規範以及有關管理制度,保護獻血公民的健康,保證獻血質量;
(二)採集、儲存血液;
(三)做好醫療供血工作;
(四)負責輸血技術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十八條 設立血站必須符合本省的血站設定規劃,並具備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從業人員等條件。
設立血站,必須依法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血站,不得從事採血、供血和成分血分離的活動。
第十九條 血站的設定規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畫、財政、人事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省獻血工作實際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血站設施、設備和從事採血、供血、儲血、還血工作所必需的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優質服務,向社會公布獻血的地址和聯繫方式,方便公民獻血。血站根據採血需要,可以在其執業區域內設定採血點或者配備流動採血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血站的採血、供血活動,必須符合核定的採血、儲血技術規範,遵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有關制度、規程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 血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獻血者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檢查前,應當核對獻血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經核對,人、證不符或者經檢查不符合獻血條件的,不得採血。
第二十四條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血站應當對採集的血液再進行檢測,然後向醫療機構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
第二十五條 獻血者經健康檢查不符合獻血條件或者在獻血後經血站檢測血液不合格的,血站應當向其本人說明情況,並給予健康忠告或者指導其作進一步檢查及就醫。
血站應當對獻血者的身體健康狀況保密。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在特殊情況下,為保證應急用血確需臨時採集血液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確保採血、用血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採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四章 醫療臨床用血
第二十八條 本省實行無償獻血和免費用血相對應、家庭成員互助用血和社會互助用血相結合的臨床用血制度。
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公民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十九條 公民臨床需要用血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交付有關費用。
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可以按照規定標準享受臨床免費用血。
第三十條 無償獻血者及其家庭成員按照下列標準同時享受臨床免費用血,免交臨床用血互助金:
(一)公民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按獻血量不超過五倍免交臨床用血費用,五年後免交與其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無償獻血累計達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終身免交臨床用血費用;
(二)其家庭成員五年內免交與其獻血量兩倍的臨床用血費用。
無償獻血者及其家庭成員臨床用血的免費部分,憑無償獻血證書和有關用血收款憑據向獻血所在地獻血管理機構結算。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第一款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對無償獻血者及其家庭成員制定其他優惠措施。
第三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員臨床需要用血的,憑本人無償獻血證書、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成員身份證明用血,免交臨床用血互助金。
第三十二條 下列公民需要醫療臨床用血時,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用血,免交臨床用血互助金:
(一)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二)超過五十五周歲的公民;
(三)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公民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應當交納臨床用血互助金。
醫療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收取臨床用血互助金前,將免費用血的規定告知當事人,並就其家庭成員可否無償獻血徵求該當事人的意見。
公民醫療臨床用血後,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無償獻血的,退還臨床用血互助金本金,對獻血者,發給無償獻血證書。
第三十四條 臨床用血互助金按國家規定的公民臨床用血費用的兩倍交納,但一次住院期間最高不超過一千毫升臨床用血費用的兩倍。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臨床用血互助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臨床用血互助金積餘部分必須用於獻血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患者臨床急救需要用血的,醫療機構應當先行提供所需血液。用血後,患者或者其家庭成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或者補辦用血手續。
醫療機構不得以未辦理用血手續或者未交納臨床用血互助金為由,拒絕提供急救所需血液。
第三十六條 全省的無償獻血量達到基本滿足臨床用血量後,省人民政府可以中止實行臨床用血互助金制度,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畫,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臨床輸血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對醫務人員加強執業規範教育,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臨床輸血技術規範。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義務結合臨床用血工作,向受血者及其家庭成員介紹獻血、輸血和血液的科學知識,宣傳無償獻血的意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雇用他人獻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無償獻血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該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臨床用血互助金標準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批准設立血站或者未經批准從事採血、供血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工具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獻血管理機構和血站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導致所採集血液浪費的;
(二)違反規定審批設立血站的。
(三)貪污、挪用獻血工作經費、臨床用血互助金的;
(四)違規收取或者不及時退還臨床用血互助金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在本省無償獻血的公民,在本辦法施行後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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