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廣東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制定,由廣東省衛生監督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衛生監督所
  • 施行地區:廣東省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各市衛生局,紅十字會,順德市衛生局、紅十字會:
現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制定的《廣東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辦法全文

廣東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推動我省無償獻血事業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設立無償獻血獎項:“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先進市(縣、市)獎”。
  第三條 省“無償獻血奉獻獎”分為金、銀、銅獎、分別獎勵自願無獻血達到三十五次、二十五次、十五次的無償獻血者。
  第四條 省“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捐款人民幣40萬元以上或捐獻血車、採血設備價值40萬元以上的單位;捐款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設備價值20萬元以上的個人;長年為無償獻血事業提供公益性服務和宣傳的單位及個人;以其它形式為推動我省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及各界人士。
  第五條 省“無償獻血先進市(縣、市)獎”、用以獎勵無償獻血連續一年以上達到100%滿足臨床用血的市(縣、市)。
  第六條 由省衛生廳、省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成“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對所報評獎材料進行審核,評定。
  第七條 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表彰省“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無償獻血促進獎”和“無償獻血先進市(縣、市)獎”的獲得者。“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銅獎)”獲得者經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定小組審批後。委託各市人民政府、紅十字會聯合進行表彰。
  第八條 獻血者的無償獻血次數、捐贈單位或個人捐贈數額達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和“無償獻血促進獎”條件時,各市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應分別向省衛生廳、省紅十字會報告並提供有關材料,再由省衛生廳、省紅十字申報國家無償獻血獎項。
  第九條 本辦法也適用於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員。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和省紅十字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則:獻血量的計算以全血200毫升為一次,400毫升為兩次。成份血每一個機采單位按四次計算。
  《獻血法》實施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累加計算。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為榮譽獎勵,個人獲獎殊榮供有關部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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