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二條 凡符合國家“
無償獻血奉獻獎”和“無償獻血促進獎”條件的個人與單位,可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的無償獻血者,同時由市紅十字會授予“上海市紅十字榮譽會員”稱號,頒發證書、證章。
第三條 本市設立“白玉蘭無償獻血獎盃”、“無償獻血紀念獎”、“無償獻血促進獎”。
第四條 上海市“白玉蘭無償獻血獎盃”,獎勵無償獻血達五十次的無償獻血者,同時由上海市紅十字會頒發會長親筆簽署的上海市白玉蘭無償獻血獎證書。
第五條 上海市“無償獻血紀念獎”,獎勵無償獻血達五次的無償獻血者。
第六條 獻血量的計算以全血200毫升按1次、400毫升按2次計算;成分血每一個機采單位按4次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及《上海市獻血條例》頒布前無償獻血次數可累加計算。
第七條 上海市“無償獻血促進獎”,用於獎勵:
一、一次捐款15萬元以上(含15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物資,用於發展無償獻血事業的單位或個人;
二、在無償獻血的組織、臨床用血新技術研究和推廣、采供血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三、為推動本市無償獻血工作,長期提供公益性服務、宣傳並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由市衛生局、市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成市“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評審小組”,負責對申報評獎材料進行審核、評定。
第九條 上海市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會每兩年舉行一次,表彰“白玉蘭無償獻血獎盃”獲得者、“
上海市無償獻血促進獎”獲得者。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省市、
華僑、
港澳台以及外籍在滬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本辦法表彰的各類獎項的榮譽獎勵,個人獲獎殊榮供其他部門參考。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