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條例

《浙江省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條例》是為了規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浙江省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發布公告,內容全文,

發布公告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浙江省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條例》已於2023年11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4日

內容全文

浙江省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條例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三章 經費使用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資源節約
第六章 數字賦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機關運行保障以及對運行保障工作的監督,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保障,是指對機關運行所需資產、經費、服務、資源等要素進行統籌管理,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保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機關,是指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等,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應當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遵循依法、綠色、集約、公開、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集中統一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體制,明確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按照規定職責制定機關運行保障有關制度和標準,指導和監督下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機關運行的預算保障、資產綜合管理及其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機關運行保障有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標準體系,推進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標準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整體智治、高效協同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機制,推進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數位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社會參與機制,推進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社會化。
第七條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地區以及周邊其他省份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合作交流,構建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政策共研、標準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機制,推進公務出行、資源節約等領域的合作,為區域協同發展提供服務保障。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八條 機關運行所需資產應當根據機關正常運行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制定機關運行資產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有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接受財政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資產管理內控制度,負責本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並接受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集中統一管理資產指導目錄,完善集中統一管理資產登記制度。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本級機關用地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機關用地,土地使用權統一登記到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名下。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保障機關用地需求,有序安排土地供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維修、處置實行統一管理。各級機關的辦公用房所有權統一登記到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名下。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准,可以將辦公用房所有權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辦公用房所有權和機關用地使用權登記的條件和程式,依照不動產登記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辦公與業務需要等情況,編制本級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最佳化辦公用房布局,共享配套附屬設施。
第十二條 各級機關不得違反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或者購置辦公用房。
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確需維修改造,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批;不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建立辦公用房等資產使用成本績效評價機制。
辦公用房閒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等方式及時處置;具備條件的,可以改造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
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等相關標準,不得出租、出借其使用的辦公用房或者擅自改變使用功能。
辦公用房等資產出租、處置等收入,應當全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
第十四條 公務用車的編制、標準、購置經費、採購配備、使用管理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機關應當提高公務用車運行效益和保障效率,對公務用車的使用情況實行腳踏車核算和公示,並落實衛星定位系統安裝、標識管理、使用登記、指定地點停放、節假日封存等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門建立的公物倉統一管理制度,結合實際明確機關運行資產公物倉具體管理制度,將閒置資產、低效運行資產以及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或者組建臨時機構購置的資產等納入公物倉統一管理,推進資產共享共用。
各級機關新增資產配置應當與資產存量情況掛鈎,優先使用公物倉內的資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向有新增資產配置需求的機關優先配置公物倉內的資產。
第三章 經費使用
第十六條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要求,組織編制本機關以及所屬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列入預算草案,並按照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並適時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支出標準,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等,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標準。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本機關運行保障資源配置現狀,提出下一年度機關運行保障需求,對新增資產配置、辦公用房配置及維修、後勤服務等進行計畫管理。
各級機關保障自身運轉、履行職責所需的機關用地規劃利用、辦公用房配置及大中修、公務用車配備及更新等事項需要使用經費的,應當經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後,應當將核准結果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審批,並將審批結果告知申報機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統一組織實施的機關用地規劃利用、辦公用房和周轉住房配置及維修、公務用車配備及更新、辦公區後勤服務、節能管理等機關運行保障事項,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並根據實際需求安排使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統計部門的指導下,執行國家規定的機關運行成本統計調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並加強結果套用。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辦公用房物業、機關餐飲、公務出行、公務接待和會議活動等服務的集約化管理,建立跨系統、跨層級服務共享機制。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集中辦公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對實行集中辦公或者相對集中辦公的機關,統一實施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具備條件的集中辦公區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保障本級機關通用辦公家具。
分散辦公未納入統一保障的機關,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機關運行保障制度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機關運行保障社會化服務指導目錄,確定社會化服務項目的評價標準,提升機關運行保障工作質量。對列入指導目錄的服務項目,可以按照政府採購的要求,向社會購買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各級機關應當加強本機關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承擔相應職責的部門統一負責集中辦公區域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完善重點部位安全保衛技術防範設施,按照崗位需求合理配備安全保衛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承擔相應職責的部門在確保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進本級機關工作人員進出各機關辦公區域便捷高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運行保障應急預案,做好集中辦公區域保障應急工作;發生重特大突發事件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統一調配下級機關的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資產。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劃、標準,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機關及其直屬機關提供市政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等保障。
第二十六條 各級機關在確保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實際,推進機關公共設施便民利用。
第五章 資源節約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應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減少、制止浪費工作制度,加強節約型機關建設。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節能、節水、節約耗材的產品以及再生產品,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分散式光伏發電設施,推動綠色節能改造。
鼓勵各級機關通過契約能源管理等方式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機關能源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實行機關能源資源消耗定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機關的用能、用水定額指標,推動建立機關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用能、用水定額指標作為制定預算支出標準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機關辦公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規範,指導監督本級機關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各級機關應當執行機關辦公區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完善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食堂和會議、培訓、接待等公務活動用餐的管理,按照健康從簡原則提供飲食,根據需求備餐、供餐,開展“光碟行動”,杜絕餐飲浪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制度,將反食品浪費工作納入機關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和節約型機關創建的內容。
第六章 數字賦能
第三十二條 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建設全省統一的機關運行保障數位化套用系統,集成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公共機構節能等相關數位化套用,建設相應資料庫,並加強對數據的分析、研判、套用,提升機關運行保障效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通過全省統一的機關運行保障數位化套用系統,收集、歸集本行政區域內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數據,實施辦公用房圖形化管理、智慧型化調配,建立公務用車本級統一、異地聯動服務保障機制,推廣公務拼車以及公務用車與公共運輸組合等出行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財政部門指導下,結合實際推進機關運行保障資產公物倉數位化管理,對納入公物倉管理的資產統一賦碼,實現機關運行保障資產入倉、在倉、出倉和使用情況的實時動態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機關節能降碳協同機制,利用數位化手段開展機關節能降碳監測、分析、評價、考核、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數位化手段科學配置服務資源,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機關餐飲、公務出行、公務接待和會議活動等服務一網通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逐步推進機關食堂結算互聯互通,推廣公務出差人員到機關食堂自行付費用餐。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依照《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的規定,共享機關運行保障相關數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記錄監督檢查情況,並按照規定通報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保障理論研究和隊伍建設,提升服務保障能力;建立機關運行保障工作評議制度,定期徵求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意見建議,開展第三方測評,改進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績效管理和考核評價。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第四十條 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有關事項依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給予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機關運行經費的;
(二)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配置、使用、維修和處置辦公用房或者擅自改變辦公用房的使用功能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使用、處置公務用車的;
(四)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超規格、超標準公務接待的;
(五)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超出開支範圍或者標準舉辦會議、組織活動的;
(六)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能源資源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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