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管理辦法

《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關論述精神,貫徹落實省委關於實施數字經濟創新提質“一號發展工程”有關要求,著力探索突破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技術瓶頸,濃厚科技創新氛圍,推動培育、申請設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實驗室特制定的辦法。由浙江省廣播電視局於2023年10月24日發布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11月3日前。

意見徵詢,修訂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浙江省廣播電視局關於徵求《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浙江廣播電視集團、華數數位電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各有關單位:
按照有關工作要求,省廣播電視局修訂形成了《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你們徵求意見,請於11月3日前將修改意見書面(加蓋公章)反饋我局,逾期視為無意見。聯繫人:盧長新,參考連結(浙政釘同號)。
浙江省廣播電視局 
2023年10月24日

修訂徵求意見稿

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管理辦法
(修訂徵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關論述精神,貫徹落實省委關於實施數字經濟創新提質“一號發展工程”有關要求,著力探索突破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技術瓶頸,濃厚科技創新氛圍,推動培育、申請設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實驗室,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以下簡稱“省局實驗室”)是浙江省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高水平研究攻關、支撐和保障重大科技任務、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
第二條 省局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重要任務、重點項目、重大工程,以及科技創新戰略布局和主攻方向,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共性關鍵核心技術研究,推動先進技術的集成創新和融合套用,推進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和示範推廣,培養高素質科技人才隊伍,為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高質量創新性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三條 省局實驗室依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生產、研發的設備廠商(以下簡稱“依託單位”),進行建設與運行管理。省局實驗室是學術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 省局實驗室以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行業發展需求為導向,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擇優設立、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統籌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 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優先推薦省局實驗室科研成果參加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相關賽事和評獎活動,優先支持省局實驗室向有關部門申報各類科研攻關項目。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浙江省廣播電視局(以下簡稱省廣電局)是省局實驗室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省局實驗室管理規定、辦法以及相關實施細則等;
(二)統籌省局實驗室規劃布局,決定省局實驗室的設立、調整和終止,及時公布相關動態;
(三)加強省局實驗室信息公開,及時發布研發進展和研究成果等;
(四)指導依託單位做好所屬省局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等,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五)支持省局實驗室創新能力建設和學術交流活動,優先支持參與相關重大科技工程,優先委託或推薦承擔相關科技項目。
第七條 依託單位要在省廣電局的指導下,具體做好省局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完善省局實驗室管理制度,明確依託單位的職責要求、管理流程、保障機制等,對所屬省局實驗室的人財物進行管理;
(二)制定省局實驗室章程,明確發展目標、研究方向及內部運行規則等;
(三)組織省局實驗室建設工作,提供相對固定的人員、經費、場地、設施、政策等保障,解決建設與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四)遴選、聘任省局實驗室主任及工作人員;
(五)加強所屬省局實驗室的日常管理,配合省廣電局做好省局實驗室的檢查等相關工作,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設立省局實驗室,可以由一個依託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多個法人單位整合優勢力量聯合提出,但應明確一個主要法人單位作為依託單位,其餘作為共建單位。
第九條 依託單位申請設立省局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辦公地點在浙江轄區內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者主要在浙江省轄區內開展業務的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生產、研發的設備廠商;
(二)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研究方向,且符合浙江省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科技發展方向、省局實驗室規劃布局,有利於解決當前及未來發展所面臨的科技瓶頸和突出問題,有利於提升整體核心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積累;
(三)有學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知名度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結構合理、能力較強的高素質科研人才隊伍;
(四)科研投入能力較強,能夠為省局實驗室的建設運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場地、經費支持等條件保障,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研發組織管理能力,有能力承擔行業重大科研任務。
第十條 依託單位提出申請時,需提交《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設立申請書》,包括申請省局實驗室的基本信息、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預期建設目標和依託單位法人證明等(詳見附屬檔案1)。以上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報送至省廣電局。
第十一條 省廣電局對省局實驗室設立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考察情況進行評審,填寫《新申請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評分表》(附屬檔案2),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省廣電局綜合專家評審意見,決定是否設立省局實驗室。
第十三條 省局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依託單位)”。其中,“×××”為省局實驗室研究方向的概括性描述。
第十四條 滿足以下條件,在自願的前提下,省廣電局擇優向國家廣電總局推薦申請設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實驗室:
(一)符合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實驗室申請條件和相關管理要求;
(二)建設和運行時間1年以上;
(三)省局實驗室最近一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四)產生積極的經濟社會效益;
(五)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有能力承擔國家和行業重大科研任務。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實驗室的,應由依託單位按照《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實驗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 建設與運行
第十六條 凡批准設立的省局實驗室,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 省局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定研究項目,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並適當流動。省局實驗室應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
第十八條 省局實驗室主任為省局實驗室的主要負責人,由依託單位遴選、聘任。省局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學術帶頭人,主持承擔過相關科研項目或參與編制過行業技術規範等,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
依託單位應填寫《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主任基本信息表》(附屬檔案3),報省廣電局。省局實驗室主任發生變化時,需及時報省廣電局。
第十九條 所有參與省局實驗室工作的人員,應明確崗位職責,並落實省局實驗室管理制度要求。
第二十條 依託單位可以組建省局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省局實驗室的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等。
學術委員會由行業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原則上依託單位人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全體成員由依託單位聘任。
第二十一條 省局實驗室應具有固定的運行場所,具備支撐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所需的設備及軟體,包括但不限於實驗儀器設備、軟體、標準、參考數據、消耗品或輔助裝置。省局實驗室應建立儀器設備清單並加強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局實驗室經費由依託單位負責保障和管理,使用情況受依託單位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局實驗室開展科技創新研究活動,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制定任務計畫。任務計畫由依託單位報省廣電局。
第二十四條 省局實驗室取得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領域的研究成果,依託單位應及時報省廣電局。省廣電局組織成果鑑定,對符合條件的納入省局實驗室科技成果管理。依託單位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做好科技成果的專利申請、著作權登記等工作。
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有關規定辦理。若轉讓已納入省局實驗室科技成果管理的,轉讓後應及時報省廣電局。
第二十五條 鼓勵依託單位和省局實驗室開展重大科技創新、重要成果發布,主辦、承辦、協辦、支持、參加學術交流活動,包括學術年會、研討會、論壇、成果發布展示會等。
第二十六條 省局實驗室應加強與學術界、產業界以及地方有關部門、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緊緊圍繞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行業發展需要積極申請並承擔各級項目、課題和省廣電局科技創新工作任務等,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及管理流程,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工作計畫和任務目標,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落地套用。省局實驗室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示範推廣,根據轉化情況填寫《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成果轉化情況表》(附屬檔案4),由依託單位及時報省廣電局。鼓勵依託單位積極推進省局實驗室取得創新成果及轉化套用參與各類評獎、競賽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省局實驗室申請、建設運行期間,依託單位可根據需要增加與研究方向有關的單位為共建單位。原則上,同一省局實驗室的共建單位不超過6家;同一法人主體參與共建的省局實驗室數量不超過6家。
第二十八條 依託單位應與共建單位簽訂省局實驗室共建協定,並對共建單位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依託單位不得向共建單位授予含有省局實驗室名稱的證牌。共建單位出現違規行為時,依託單位應立即取消其共建資格。共建單位發生變化時,依託單位應及時報省廣電局。
第二十九條 省局實驗室應重視和加強內部管理、科研風氣和科學道德建設,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嚴格遵照執行。不得以其名義收取會費、加盟費等無實際工作內容的費用。
第三十條 省局實驗室運行周期為3年。
第三十一條 省局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終止研究內容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由依託單位提出相關書面申請,報省廣電局批准。
第五章 延期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省局實驗室原則上不延期。確需延期的,依託單位在運行周期結束前3個月,將延長運行周期的書面申請,報省廣電局批准。申請延期次數不得超過1次,延期時長不得超過2年。
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局實驗室終止,省廣電局對外發布公告,終止省局實驗室的名稱、機構、證牌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再以省局實驗室名義開展活動:
(一)省局實驗室運行周期結束的;
(二)成功申請設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實驗室的;
(三)主動申請終止的;
(四)研究方向與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行業發展需求存在較大偏差的;
(五)不接受省廣電局管理,存在學術不端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發生重大違規違法案件等情形的;
(六)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應終止的情形。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四條 依託單位應重點圍繞承擔任務、科研成果、行業支撐、成果轉化、建設運行等方面內容,於每年12月開展省局實驗室年度考核工作,組織填寫《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年度工作報告》(附屬檔案5),邀請專家(應包含一定數量的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科學技術委員會或浙江省廣播電視局科學技術委員會委員)根據《浙江省廣播電視局實驗室考核評分表》(附屬檔案6)進行考核評分,並根據評分情況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出具考核意見並加蓋公章。依託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考核評分表等上述年度考核材料報送省廣電局。考核材料中涉密內容應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省廣電局根據依託單位的年度考核情況,視情進行現場覆核。現場覆核的內容主要是聽取工作匯報、查看成果資料、召開座談會等。覆核工作結束後,省廣電局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十六條 省局實驗室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3個等級。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為優秀,60分—80分(不含)為合格,60分(不含)以下為不合格。
第三十七條 對於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延遲提供考核材料,提供虛假材料的,直接確定為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