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的決定

1993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12.01
  • 實施時間:1993.12.01
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揚麗英副秘書長受省人民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開展“掃黃”鬥爭和加強文化市場管理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幾年來,經過開展“掃黃”鬥爭和整頓文化市場,推動了文化市場發展,促進了文化繁榮,豐富了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總的情況是好的。但是,文化市場經營和管理中仍存在不少問題,一些文化和娛樂場所經營混亂,低級庸俗的東西泛濫,有的地方“制黃販黃”時有發生,嚴重敗壞社會風氣,誘發犯罪,影響社會安定,必須引起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採取堅決有力措施進行整治。為此,就文化市場的若干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領導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在新形勢下加強文化市場建設和管理,開展“掃黃”鬥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長期性,牢固樹立越是改革開放,越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是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以高度的社會責任心和歷史使命感,堅持不懈地抓好“掃黃”鬥爭和文化市場管理工作。要堅持文藝創作和文化經營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克服拜金主義和“一切向錢看”的傾向。對人民民眾特別是青少年文化娛樂活動,要加強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優秀的民族文化,鼓勵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為人民民眾所喜聞樂見的文化娛樂活動,抵制低級庸俗的東西,堅決取締一切反動、淫穢、色情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各級政府要把文化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制。要進一步加強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的建設,理順管理體制,嚴格依法辦事,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二、各級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衛生、稅收等行政管理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從事文化經營活動,開辦文化娛樂經營場所,必須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批,並加強經常性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不得從事或以掛靠、聯營等形式參與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已經從事或參與經營的,必須堅決停辦、脫鉤,切實做到令行禁止。
三、加強對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管理。歌廳(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廳等)、舞廳、卡拉OK廳(含附設卡拉OK設備的茶座、餐廳等)和其他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必須依法經營,場地和設施必須符合規定的要求,不得設定封閉式包廂,已經設定的必須限期拆除;嚴禁用色情、變相色情的方式服務,或以色情、變相色情的方式招徠、陪隨顧客。違者,按《浙江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浙江省嚴禁賣淫嫖娼活動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四、加強對書報刊和音像製品市場的管理。嚴禁買賣書刊(版)號;嚴禁製作、銷售、出租、播映反動、迷信、淫穢的圖書報刊或音像製品;嚴禁印刷、復錄、發行、出售(租)、播映非法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境外出版物和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凡未經批准的,不得從事圖書報刊和音像製品的出版、印刷、復錄、發行、出售(租)、播映。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五、加強對電子遊戲機經營的管理。停止有獎電子遊戲機的經營活動,嚴禁利用電子遊戲機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活動。違者,堅決查禁,並按國家法律、《浙江省禁止賭博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在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的同時,必須加強對美容、美發、浴室等經營性服務場所的管理,嚴禁開設國家明令禁止的經營性服務項目。違者,堅決取締,並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會議責成省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依照本決定,在近期內對全省文化市場和經營性服務場所進行清理整頓。對本決定公布後,繼續進行違法違章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清理整頓情況應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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