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土地執法切實保護耕地的決定

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土地執法切實保護耕地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8.31
  • 實施時間:1996.08.31
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會農村經濟工作委員會關於保護耕地、開展全省土地執法檢查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近幾年來,全省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在加大土地執法和管理力度,嚴肅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搞好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調整,開發土地後備資源,加強土地執法隊伍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後備資源不足,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地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將更趨突出。同時,在土地管理問題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較為普遍,有的地方還相當嚴重。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執法工作,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會議特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幹部民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各地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列入“三五”普法規劃,通過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進行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幹部民眾尤其是領導幹部守法、執法、護法的自覺性。要從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地高度,充分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遵照“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保護耕地的關係,堅決糾正以犧牲耕地為代價換取一時的、局部的經濟利益的短視行為。進一步落實保護耕地的行政首長責任制。並把這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及其主要領導幹部政績的重在內容之一。
二、嚴格執法、嚴肅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執法手段,加大執法力度。對已經發現尚未處理的土地違法案件,特別是對民眾反映強烈、久拖不決的嚴重違法案件,要逐件抓落實,依法嚴肅查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對違法用地所建造的建築物,必須依法予以拆除或沒收;對非法買賣土地所得的款項,要查清用途和去向,予以沒收;對拋荒閒置的土地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依法進行處理,能復耕的必須復耕。對土地管理混亂、違法用地嚴重的地區,要採取切實措施,堅決加以整頓。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土地管理執法監督檢查,加大對重大違法案件跟蹤督查力度,保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
三、合理規劃,嚴格控制城鎮規模。 各級政府要本著合理規劃、節約用地的原則,加快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從我省人多地少的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做好城市和村鎮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工作。從緊控制城市規模和人均占地標準,防止不適當的超前規劃和規模擴張,切實糾正一些地方在編制規劃時不切實際、“貪大求洋”、“寬打寬用土地”的做法。要繼續落實和完善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制訂工作。搞好城市規劃、村鎮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的相互銜接。嚴格規劃的審批程式,強化規劃的約束力,對違反規劃的行為,人大要依法監督,予以糾正。
四、強化土地管理,積極造地,努力實現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 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堅持土地的資源管理與資產管理並重的原則,嚴格控制和減少非農建設用地總量,合理制訂年度用地計畫,強化用地計畫管理,嚴格用地審批程式。要繼續實行節約與開發並舉的方針,增加資金投入,制訂相應的優惠政策,加大土地後備資源的開發和土地復墾的力度。土地管理工作要適應兩個根本轉變的要求,更新思路,逐步實現土地利用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非農建設用地從外延增量為主向內涵挖潛為主轉變,引導土地使用朝著節約和提高效益的方向發展,從而達到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目標。
五、切實加強土地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機構,配備和充實必要的土地管理人員,加強土地監察力量。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和內部的自律監督機制,加強隊伍的勤政廉政建設,努力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管理水平。各級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執法,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實際困難和問題,推進我省土地執法和耕地保護工作上一個新的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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