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勞動教養若干問題的決定

1981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勞動教養若干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08.25
  • 實施時間:1981.08.25
為了更好地執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作如下決定:
一、收容勞動教養的範圍。杭州、寧波、溫州三個省轄市,紹興、嘉興、湖州、金華、衢州、椒江六個地轄市和各縣城關鎮需要勞動教養的人,以及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線上和大中型廠礦作案需要勞動教養的人,可以收容勞動教養。
二、收容勞動教養的審批許可權。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人,要依靠所在單位、社隊和民眾,加強管理、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對屢教不改、必須勞動教養的,要經批准。杭州、寧波、溫州三市及其所屬縣城關鎮,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紹興、嘉興、湖州、金華、衢州、椒江六市、各縣城關鎮,由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委託所在地區公安處審查批准。
三、各地區行政公署要逐步建立勞動教養所。杭州、寧波、溫州三市的收容審查站併入勞動教養所,地區的收容審查站逐步改為地區勞動教養所,負責收容審查和勞動教養的工作。
四、做好收容審查工作。對需要收容審查的人,經地區(市)公安處、局審查批准後,送地區(市)勞動教養所單獨編隊審查。查清問題後,分別情況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需要勞動教養的,按審批許可權批准後收容勞動教養;不夠判刑和勞動教養的,遣送回原地由所在單位或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加強管理和教育。
五、要改進和加強勞教工作。對勞動教養人員,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教育感化第一,生產勞動第二。要嚴格管理,規定必須遵守的紀律和制度。不準體罰、侮辱和虐待。要滿腔熱忱地對他們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教育、遵守法紀教育、道德品質教育,組織學習文化知識和生產勞動技術,養成愛好勞動習慣,努力把他們改造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有用之材。
六、要加強對勞動教養場所的領導和管理。按質按量配好管理幹部和教員,管理幹部和教員按全年經常保持的勞動教養人員和收容審查人員數量的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備。
七、勞動教養是挽救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預防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一項重要措施。民政、教育、計畫、經濟、財政、勞動和工、青、婦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勞動教養工作,幫助搞好教育和生產安排,解決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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