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補充規定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79年1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批准,同日由國務院公布施行。1930年2月26日重新公布。補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主要內容包括:(1)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其職責是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的工作;對大中城市需要實行勞動教養的人,進行審查批准。(2)勞動教養的期限為1~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節日、星期日休息。(3)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教後,就業、上學不受歧視。對其家屬、子女不得歧視。(4)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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