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條例》第三條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條例》第三條的決定

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2年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8號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條例》第三條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1月17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條例》第三條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的名額為7人至13人,人口特多的鄉、民族鄉、鎮不超過17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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