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2年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8號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條例》第三條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1月17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2年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8號公布施行。
1992年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8號公布施行。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條例》第三條修改為:“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的名額為7人至13人,人口特多的鄉、民族鄉、鎮...
根據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條例〉第三條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於2016年7月29日由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6號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和建設,完善鄉鎮人民代表...
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代表...
1993年2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0.12.16 實施時間 2010.12.16 (2010年12月16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已於2010年1...
鄉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推薦,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第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貫徹執行《選舉法》、本細則和選舉工作的有關規定,制訂選舉工作計畫,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二)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
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 的決定》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
1994年1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中文名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任免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於1994年11月2日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於2002年9月3日、2023年9月28日進行共兩次修訂,全文共五十條。全文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4年11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 現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四條、...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是浙江省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是浙江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常設機關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人事任免 2017年7月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依法選舉:車俊為浙江省第...
第四十三條 村經濟合作社示範章程,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同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四十四條 其他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包括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保證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浙江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檔案來源 編輯 語音 (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
《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已於2008年11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11月28日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第...
198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改 1997年12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修改。 [1] 中文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文...
1990年5月12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4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浙江省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統計工作監督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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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7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鑑湖水域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6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決定檔案發布 編輯 語音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是為了加強和規範街道人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2019年11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
1989年5月5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3月5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改。檔案內容 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3月10日以前舉行;必要時,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適當延遲。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
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禁毒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4.05....
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同時廢止。
積極支持代表的工作。對代表開展工作有意阻撓、刁難或對代表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必須嚴肅處理;違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暫行辦法》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