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決定》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1月27日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檔案內容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同類、相關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相關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據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餘返還的原則,按照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二、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合作社社員以其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合作社債務承擔責任。”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修改為:“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定條件的社員。”“有符合章程規定的社員出資。”
四、第九條修改為:“合作社申請登記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交檔案和材料。”
五、第十二條修改為:“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承認並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合作社的社員。
“社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社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六、第十七條修改為:“社員(代表)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社員(代表)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社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社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
“合作社章程應當對表決事項及其採取的表決方式作出明確規定,並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
七、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刪去第三款。
八、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監事會(監事)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
“社員(代表)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