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辦法》於2016年8月18日泰安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共十二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辦法
- 發布機關:泰安市第十六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6年8月18日
《泰安市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辦法》於2016年8月18日泰安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共十二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辦法》於2016年8月18日泰安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共十二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發布泰安市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辦法1(2016年8月18日泰安市第十六屆人大常...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其擬定程式和要求,按照本辦法執行。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1990年7月20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地方行政性...
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於2016年1月21日泰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泰安市立法活動,完善程式、提高質量...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市政府法制辦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要求,組織起草了《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於2016年12月12日以市政府名義正式印發施行,這將進一步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質量,促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起草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起草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堅持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工作格局,充分體現“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第四條地方...
對法規起草過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見,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機關在提出地方性法規案之前,應當做好協調工作。第二十條 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按照格式和數量要求提交法規草案及其說明、必要的...
(七)為了加強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提高防震減災綜合能力,維護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山東省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辦法(省地震局起草)。二、條件成熟時爭取完成的立法項目(30件)(一)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市場監管制度,促進經濟平穩...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的具體工作,並積極配合市政府法制辦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有關工作。第七條 市政府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等,不得稱“條例”。第八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
第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起草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者成立專門小組負責起草工作。 第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名稱一般稱“條例”,根據需要也可以稱“辦法”、“規定”。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實施細...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名稱除法律、本省地方性法規的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外,均稱“條例”。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是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綜合協調機構,在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地方性法規草案 一、年內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點立法項目(10件)(一)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提請審議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草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起草)。(二...
第二十四條 委託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的,委託雙方應當簽訂委託協定,明確任務要求、工作報酬和違約責任。委託方應當向被委託方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被委託方開展必要的立法調研。第二十五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的行政機關...
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依據其職責起草。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或者內容複雜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時,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起草工作進行...
(一)編制制定政府規章和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計畫,並組織實施;(二)組織有關部門起草或主持起草調整範圍較廣、涉及部門較多的政府規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三)督促、指導有關部門的政府規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四)...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規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事項的法規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第五十五條 提案人提出法規...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第十三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應當就法規的調整範圍、涉及的主要問題和解決辦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採取的措施、權利義務關係、同有關法律和...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編制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計畫草案、組織實施立法工作計畫、審查法規草案和規章送審稿等工作。第七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名稱一般稱“條例”“辦法”“規定”或者“決定”,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
(九)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規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 (十)負責制定規章、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立法原則 第七條制定規章和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市...
第九條 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制定、發布、評估、清理、彙編等立法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具體使用辦法由市法制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 立項 第十條 市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10月30日前向各縣(市)區人民政...
第十六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從全局利益出發,就調整範圍、涉及的主要問題和解決辦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採取的措施、權利義務關係、同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等問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科學論證評估,符合立法技術規範,保證法規草案...
2012年初,為了做好《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人大法工委共同組成聯合起草小組;到2013年7月,起草小組先後赴廣西、內蒙古等省區以及青島、淄博、東營、泰安等地進行考察和實地調研,組織召開了三次專家論證會,共修改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