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泉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是泉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對文明行為規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發揮公民主體作用,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人為本、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文明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文明創建,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計畫;
(二)組織、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四)評估、通報本辦法的實施情況;
(五)組織實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各類先進的審查、考評、推薦、表彰、獎勵;
(六)依法處理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建議、投訴;
(七)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的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志願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七條 崇尚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舉止文明,衣著得體,言語得當,不使用粗言穢語、不大聲喧譁,不無故橫躺公共座椅;
(二)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等,遵守觀賞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五)在戶外公共場所進行文娛活動時,合理控制音量,不影響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六)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傳染他人;
(七)文明出行,優先選擇徒步、腳踏車和公車等出行方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下,不搶座、霸座,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八)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理性處理醫療糾紛;
(九)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十)文明用餐,理性消費,發揚珍惜糧食、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十一)鄰里和睦,友愛互助,依法、有序、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十二)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十三)節約用水、用電、用油、用氣等;
(十四)其他有益於促進社會文明的行為。
第八條 鼓勵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按照規定保障其合法權益,並在需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鼓勵和支持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言談禮儀,使用文明語言,不侮辱、誹謗他人。
文明上網,不通過發帖、評論等方式攻擊、謾罵他人,不利用網路發布、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喇叭,佩戴安全頭盔或安全帶,禮讓行人,避讓優先通行車輛;
(三)駕駛非機動車時,按照交通規則通行,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四)駕駛和乘坐車輛時,不向外拋撒物品;
(五)規範停放車輛,不占用人行道、應急通道等;
(六)規範使用和停放共享腳踏車(電動車),不隨意丟棄或者故意損壞。
第十一條 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加強宣傳教育,切實培養節約習慣,在全社會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氛圍。
倡導文明用餐、適量點餐、剩餐打包、“光碟行動”等用餐文化。引導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分餐制。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將制止餐飲浪費納入餐飲生產、加工、服務全過程,減少餐廚垃圾。科學合理設計選單,鼓勵提供小份菜、半份菜服務。建立節儉消費提醒制度,提示消費者根據用餐人數合理點菜、適度消費,不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提供剩餐打包服務,營造良好的用餐氛圍。
餐飲業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經營者採取有效措施,減少餐飲浪費行為。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共同維護社區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私搭亂建或者飼養家禽家畜等;
(二)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物品、傾倒液體;
(三)不在城區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四)不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五)不違反規定在午間、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擾民的室內裝修、室外修繕等活動。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熱情服務,禮貌待客,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落實衛生責任區制度,不擅自占道經營;不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十四條 舉辦婚喪喜慶、民間信俗活動等事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自覺遵守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擾亂公共運輸、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自覺抵制相互攀比、大操大辦和藉機斂財等不良風氣。
倡導婚事新辦,舉行婚禮應當文明有序。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發放婚事新辦倡議書,對結婚當事人進行移風易俗宣傳。
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守環境衛生和交通管理的規定。倡導喪事簡辦、文明辦喪,控制治喪時限和規模。
倡導生日、升學、入伍、開業、喬遷等喜慶事宜不辦或者簡辦。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民眾意願,依法組織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細化移風易俗的具體內容。
村規民約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居民公約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充分發揮紅白理事會等組織的作用,加強對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第十六條 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的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領健康節儉的文明風尚,主動向社會公布服務項目、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等。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在安全生產、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住房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重點領域建立信用記錄,開展信用分類監管,依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促進誠信文明。
獲得市級以上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榮譽稱號,或者文明行為按照規定受到表彰的,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
鼓勵企業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市級以上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傳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共同促進文明的氛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投訴。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布接受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的途徑和方式。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文明行為規範,構成違法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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