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防治晉江、洛陽江流域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泉州市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8月28日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6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草案建議修改稿,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8月28日泉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流域規劃和水質要求
第三章水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民生保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晉江、洛陽江流域的規劃、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對流域水環境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晉江流域,系指晉江源頭至蟲尋埔槍城出海口所有乾支流的集水範圍,包含外引工程龍門灘水庫流域;所稱洛陽江流域,系指洛陽江源頭至洛陽橋閘出海口所有乾支流的集水範圍。
本條例所稱晉江流域上游地區,系指晉江金雞攔河閘以上地區。
第三條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水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民生保障的關係,確保水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
第四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實行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畫,保護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職責,負責組織落實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確定的環境監管職責,發現流域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依法處理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流域兩岸村(居)民自覺保護流域水環境。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海洋與漁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河(湖)長制,健全市、縣、鄉三級河(湖)長責任體系,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晉江、洛陽江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健全河(湖)長巡河制度,定期開展河(湖)長巡河活動,協調解決涉河(湖)重大問題。
第二章流域規劃和水質要求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特點組織編制晉江、洛陽江流域產業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等產業政策,調整經濟結構,淘汰落後產能,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發展綠色經濟。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晉江、洛陽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並依法報請批准。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晉江、洛陽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制定限期達標方案,採取措施按期達標。限期達標方案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晉江、洛陽江流域水質應當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其中,已達到Ⅱ類標準以上的幹流、支流、河段應當保持水質不降低;低於Ⅲ類標準的幹流、支流、河段應當逐步改善、提高水質。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晉江、洛陽江流域水質監測和預警體系,提高實時監控能力。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流域縣交接斷面設定水質自動監測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縣級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主要湖庫設定水質自動監測站。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晉江、洛陽江流域水質監測結果。生態環境、水利、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質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採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濕地修復、生態保護帶建設等措施,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治理,保護和修復水生態系統,建設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宜居環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植樹造林等措施提高流域植被覆蓋率,增強水源涵養能力,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流域內擅自引進或者放生外來水生物種,改變生態功能,破壞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流域水量和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科學制定調水方案。已建水電站應當嚴格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和調水方案的規定,確保下游生態用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資金,保障河湖水系連通工程建設,建立健全運營管理機制,實現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系互通互連,形成上蓄下引、河庫連通、多源互補、豐枯調劑、環境優美的現代水網體系。
第三章水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民生保障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晉江、洛陽江源頭和山美水庫、惠女水庫等具有供水功能水庫的保護,明確保護、管理範圍,採取措施,改善源頭和水庫流域水環境。
第十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並在縣級以上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圍安裝全程監控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利、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發現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供水單位。
第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定排污口;
(二)毀林開荒;
(三)設定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暫存和轉運站;
(四)新建、擴建其他對水體污染嚴重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和改變排放污染物種類的建設項目。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定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
(二)新建、改建、擴建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二)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作為安全保護的重點目標,加強日常防範,及時發現並查處影響水源安全的行為,保障飲用水安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水源,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風險防控措施,保障取水和供水安全。
公安機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列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並設定明顯標誌。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車輛確需進入限制通行區域的,應當依法經公安機關批准,並按照相關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和經營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流域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整治、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後企業、加工點和作坊。
第十八條晉江、洛陽江流域內的新建工業項目應當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
晉江流域上游地區、洛陽江流域不再審批化工(單純混合或者分裝除外)、電鍍、製革、染料、農藥、印染、鉛蓄電池、造紙、工業危險廢物經營項目(單純收集除外)等可能影響流域水質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採選礦、製藥和光伏等產業中可能嚴重污染流域水環境的生產工藝工序。
第十九條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新建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第二十條在晉江、洛陽江設定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排污口設定申請。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應當予以公告;統一規範設定排污口標誌牌,明確使用單位和管理責任、監管部門、監督舉報投訴電話;對排污口攝像編碼、登記造冊,建立排污口位置、數量、排污情況等檔案資料,並定期監測排污口水質。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溝渠,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非法傾倒,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實現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和改造公共雨水、污水管網,對雨污合流直排水體區域實施截污改造,加快推進雨污分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城鎮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推進城鎮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流域內水體進行排查,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名稱、治理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採取措施綜合整治,每半年向社會公開治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水環境保護,統籌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和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減污染物進入水體,降低農業生產對流域水質的危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飼料添加劑,監督農藥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禁建區禁止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畜禽養殖場(區、戶)和屠宰場(點)應當對畜禽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保證污水達標排放或者零排放。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並給予資金補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域水產養殖的管理,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和布局,控制和減少流域水環境污染。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晉江、洛陽江流域幹流、支流沿岸一百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亂倒生活垃圾。
禁止在晉江、洛陽江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五百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從事挖砂、取土、採石、挖土洗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或者新建、擴建生活垃圾填埋項目。流域內已建、改建生活垃圾填埋項目應當自行處理垃圾滲濾液,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採取防滲漏措施,並對地下水水質進行監測。
禁止在晉江、洛陽江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新建、擴建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已建、改建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技術防範措施,防止污染流域水環境。
禁止在晉江、洛陽江流域幹流、支流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建築垃圾等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建築垃圾處理場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生產項目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活動會嚴重污染水環境,仍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亂倒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新建、擴建生活垃圾填埋項目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新建、擴建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堆放、存貯建築垃圾等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2011日起施行。

草案建議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與水生態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防治晉江、洛陽江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晉江、洛陽江流域地表水體、地下水體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
本條例所稱晉江流域,系指晉江源頭至蟲尋埔槍城出海口、外引工程龍門灘水庫流域所有乾支流的集水範圍,包含引用晉江水源的南、北高幹渠及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所稱洛陽江流域,系指洛陽江源頭至洛陽橋閘出海口所有乾支流的集水範圍。
本條例所稱晉江流域上游地區,系指晉江金雞攔河閘以上地區。
法律、法規對流域水環境保護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保護原則】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加強區域聯防聯治,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推進生態修復,預防、控制和減少流域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水質要求】晉江、洛陽江流域水質應當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其中,已達到Ⅱ類標準以上的幹流、支流、河段應當保持水質不降低;低於Ⅲ類標準的幹流、支流、河段應當逐步改善、提高水質。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實行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畫,保護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職責,負責組織落實格線化環境監管體系確定的環境監管職責,發現流域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依法處理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流域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流域兩岸村(居)民自覺保護流域水環境。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發改、工信、公安、資源規劃、住建、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商務、文旅、衛健、應急、海洋漁業、市場監管、城管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河湖長制】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河(湖)長制,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河(湖)長責任體系,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晉江、洛陽江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健全河(湖)長巡河制度,定期開展河(湖)長巡河活動,協調解決涉河(湖)重大問題。
第八條【人大監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包括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聽取同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社會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有權對污染損害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綜合規劃】市水利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晉江、洛陽江流域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為控制開發利用、岸線藍線管理、河道綜合整治、水資源保護、水生態安全等流域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晉江、洛陽江流域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區域綜合規劃,作為本轄區內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防治規劃】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晉江、洛陽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晉江、洛陽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制定限期達標方案,採取措施按期達標。限期達標方案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產業規劃】市發改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晉江、洛陽江流域產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等產業政策,調整經濟結構,淘汰落後產能,發展綠色經濟。
第十三條【生態紅線】晉江、洛陽江流域實行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相關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和前提條件,確立生態保護紅線優先地位,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岸線藍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晉江、洛陽江流域河道岸線和河岸生態保護藍線,明確河道管理範圍和河岸生態地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河岸生態地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建設與防洪、水文、交通、園林景觀、取水、排水、排污管網無關的設施。對建設的設施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破壞和污染流域水環境。
第十五條生態補償】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晉江、洛陽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生態保護補償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斷面水質】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水利主管部門確定流域行政區域交接斷面。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保證流域出界河流斷面水質符合要求,實行行政區域邊界上下游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交接斷面水質狀況應當作為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水質監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晉江、洛陽江流域水質監測和預警體系,提高實時監控能力。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流域縣交接斷面設定水質自動監測站;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縣級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主要湖庫設定水質自動監測站。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晉江、洛陽江流域水質監測結果。生態環境、水利、衛健、城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質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八條【聯動應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跨區域協作聯動機制,協調處理跨界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建立防治晉江、洛陽江流域水體污染的應急處置機制,編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晉江、洛陽江流域內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防範和應急預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流域水環境保護中,加強流域內海絲史跡等歷史遺存的保護工作,體現歷史的原真性和風貌的完整性,並注重泉州特色文化的挖掘與保護。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禁止行為】禁止在晉江、洛陽江流域幹流、支流兩岸外延一百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亂倒生活垃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其他廢棄物。
禁止在晉江、洛陽江流域幹流、一級支流兩岸外延五百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挖砂、取土、採石、挖土洗砂或者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二)新建、擴建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
(三)新建垃圾填埋、焚燒項目。
流域內已建、改建、擴建垃圾填埋、焚燒項目應當自行處理垃圾滲濾液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流域內禁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鼓勵使用無磷洗滌用品。
第二十一條【產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和經營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流域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可能產生嚴重水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整治、淘汰未經審批、污染嚴重的落後企業、加工點和作坊。
第二十二條【產業限制】晉江、洛陽江流域內的新建工業項目應當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
晉江流域上游地區、洛陽江流域不再審批化工(單純混合或者分裝除外)、電鍍、製革、染料、農藥、印染、鉛蓄電池、造紙、工業危險廢物經營項目(單純收集除外)等可能影響流域水質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採選礦、製藥和光伏等產業中存在污染流域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嚴格控制以發電為主的水電站新建項目,水電站開發建設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規劃環評要求。水電站必須安裝下泄流量監控,執行最小下泄流量規定,確保下游生態用水。
第二十三條【工業廢水處理】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鼓勵已取得合法手續的小微企業轉型升級,實行入園集聚發展。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第二十四條【排污口管理】在晉江、洛陽江設定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排污口設定申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應當予以公告;統一規範設定排污口標誌牌,明確使用單位、管理責任和監管部門、監督舉報投訴電話;對排污口攝像編碼、登記造冊,建立排污口位置、數量、排污情況等檔案資料,並定期監測排污口水質。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五條【城鎮污染防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實現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和改造公共雨水、污水管網,對雨污合流直排水體區域實施截污改造,有條件的積極推進雨污分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點和轉運站,推進城鎮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農村污染防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水環境保護,統籌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和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減污染物進入水體,降低農業生產對流域水質的危害。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藥、除草劑等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七條【養殖污染防治】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禁建區禁止新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畜禽養殖場(區、戶)和屠宰場(點)應當對畜禽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保證污水達標排放或者零排放。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畜禽散養密集區的畜禽養殖戶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並給予資金補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域水產養殖的管理,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和布局,控制和減少流域水環境污染。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與水生態保護
第二十八條【保護區劃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劃定準保護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圍安裝必要的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安裝全程監控設施。
生態環境、水利、衛健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發現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供水單位。
第二十九條【禁止建設】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定排污口;
(二)毀林開荒;
(三)設定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暫存和轉運站;
(四)新建、擴建其他對水體污染嚴重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定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
(二)新建、改建、擴建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二)新建、改建、擴建污水管線、輸油(氣)管線;
(三)新建、改建、擴建其他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用水安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作為安全保護的重點目標,加強日常防範,及時發現並查處影響水源安全的行為,保障飲用水安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水源,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公安機關劃定、調整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應當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源頭和水庫保護】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晉江、洛陽江源頭和山美水庫、惠女水庫等具有供水功能水庫的保護,明確保護和管理範圍,採取措施,改善源頭和水庫流域水環境。
第三十二條【生態修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採取截污改造、清淤疏浚、濕地修復、生態保護帶建設等措施,保護和修復水生態系統,建設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宜居環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植樹造林等措施提高流域植被覆蓋率,增強水源涵養能力,防止水土流失。鼓勵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晉江、洛陽江幹流、支流一重山範圍內種植鄉土闊葉樹種,並給予補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流域內擅自引進或者放生外來物種,改變生態功能,破壞生態環境。
第三十三條【水系連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資金,保障河湖水系連通工程建設,建立健全運營管理機制,實現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系互通互連,形成上蓄下引、河庫連通、多源互補、豐枯調劑、環境優美的現代水網體系。
市、縣(市、區)水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流域水量和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科學制定引調水方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禁止行為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晉江、洛陽江流域幹流、支流兩岸外延一百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亂倒生活垃圾、傾倒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其他廢棄物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造成水污染的,對單位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在晉江、洛陽江流域幹流、一級支流兩岸外延五百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新建、擴建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或者新建垃圾填埋、焚燒項目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流域內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由市、縣(市、區)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產業禁止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活動會產生嚴重水污染,仍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非法排放污染物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非法排放水污染物行為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一)不經法定排放口或者未建設規範排放口,利用其他開放式或者封閉、半封閉的溝、渠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其他規定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未依法履職法律責任】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主管部門在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解讀

11月20日,記者從《泉州市晉江洛陽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由泉州市人大常委會、泉州市人民政府聯合發布的《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此,泉州母親河的保護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泉州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入了法治化、規範化的新階段。據介紹,這也是泉州首部生態環境保護地方實體法規。
晉江、洛陽江(以下簡稱“兩江”)是泉州市轄區內河流長度最長、流域面積最大的兩條獨立水系,流域面積達6000多平方公里,占泉州地域面積的54%。泉州是缺水大市,人均水資源不到全省人均水資源的四成,生產、生活、生態用水主要來源於兩江,兩江是泉州人民的母親河,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泉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曾巍介紹,2006年、2017年,市人代會分別對加快近海水域環境污染治理、全市流域水環境保護作出決議。近年來,各級人大代表有關兩江保護的立法議案、建議比較集中。加快兩江保護立法進程,對回應人民民眾的關切期待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期待,通過《條例》的實施,為民眾還原更多的清水綠岸、魚翔淺底,讓民眾’望得見水,記得住鄉愁。‘”
據介紹,《條例》共分五章、三十一條,包括總則,流域規劃和水質要求,水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民生保障,法律責任,附則等。《條例》以解決問題為導向,著力做發“加減法”,既緊跟中央決策部署,把水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寫入保護原則,又結合兩江沿岸經濟發展迅速、人口密集的客觀實際,著力處理好水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民生保障兩方面的關係。
“《條例》的頒布施行,將進一步強化兩江保護的法律保障,使兩江保護管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泉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洪自強表示,《條例》對於加強兩江水環境管理,全面落實中央和省“水十條”,打贏水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兩江保護管理是一項跨部門、跨行業,並涉及諸多方面的綜合性系統工程,需要上下齊心協力,共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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