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2-26
【生效日期】1987-0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
(1987年2月26日)
第一條為了鼓勵外商來河南省投資,在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同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按《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外,所有在河南省境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三條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城市配套費或增容費;其廠區以外的水、電、氣、熱、道路、通訊等外部配套設施的建設,按當地國營企業標準計收費用,並給予優先安排。
第四條凡在河南省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其土地(場地)使用費的計算標準為:
1、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自企業開業之日起三年內免繳使用費。
2、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由企業自行開發的地區,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二元。
3、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至十五元。
第五條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承接國內不能生產、而河南省需要進口的產品訂貨時,凡其性能、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價格合理,交貨及時的,經批准可實行進口替代,所需外匯列入各級年度外匯收支計畫,統籌安排。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在正常經營情況下,年度內外匯平衡確有困難時,可採取如下途徑解決;在省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下,在外商投資企業之間調劑;按出口商品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實行綜合補償;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省和企業所在市、地可視能力撥出部分留成外匯額度解決。
第七條經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本,應分別納入各級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實行單列,並優先予以安排。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短期周轉資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貸資金,經當地金融機構審核後,按國營企業的貸款辦法,優先貸放。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基建工程的施工和安裝,可以在省內外招標,並按當地施工企業等級標準取費。
第十條尊重外商投資企業的法人地位和在批准契約範圍內的自主經營權,外商投資企業一經登記註冊,即為中國法人,其一切合法權益和利益,均受中國法律保護。政府各部門要支持企業按照現代科學的辦法管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批准的契約範圍內,其產、供、銷、人、財、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均由企業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凡在河南省境內外商投資興辦的企業,所需技術、管理人員和工人,由企業在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指導下,自行招聘、招收和解聘。企業可根據經濟效益情況,自行確定工資、津貼、獎金形式和標準。
第十二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和華僑,工作和生活方面給予必要的關心和方便。他們(含家屬)在河南省境內旅遊、食宿、交通收費標準,同中國公民一樣對待。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向企業亂攤派的通知》,除國家和省、省轄市政府規定的費用外,一律不得向外商投資企業收取任何附加費用。
第十四條向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水、電、氣、熱、貨物運輸和通訊設施等,應按當地國營企業收費標準,以人民幣計收費用。並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優先提供。
第十五條凡屬由河南省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在收到上報檔案之日起,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各在二十天內,契約、章程在三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特殊情況逾期者,須事先通知對方。
第十六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舉辦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河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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