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節能監察辦法

《河南省節能監察辦法》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節能監察辦法
  • 檔案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
  • 頒布時間:2010年1月21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具體條款,

檔案內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號
《河南省節能監察辦法》已經201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長郭庚茂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具體條款

第一條為了保障節能法律、法規的實施,規範節能監察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節能監察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統稱被監察單位)執行和遵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工作,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察的有關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監控系統,對被監察單位實施節能監察。
第六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能監察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和電子信箱。
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或投訴後15個工作日內組織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舉報人或投訴人反饋。
第七條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年消耗能源50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以及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用能單位進行節能監察。省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年消耗能源5000噸標準煤以上不足50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進行節能監察。縣(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年消耗能源不足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進行節能監察。
第八條節能監察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在用能項目設計、建設過程中執行節能設計規範、進行節能評估審查,以及在用能項目建成後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情況;(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以及生產設備、設施、工藝和材料的情況;(三)執行有關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情況;(四)執行綜合能耗、單位產品能耗和主要用能設備能耗等限額標準的情況;(五)採用節能技術措施、制定和落實節能制度的情況;(六)能源利用檢驗、測試、評估等機構開展節能服務的情況;(七)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事項。
第九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政區域節能工作的實際情況,編制節能監察計畫並組織實施。節能監察計畫及實施情況應當報上一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節能監察可以採取現場監察和書面監察兩種形式。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現場監察:(一)被監察單位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能源利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節能的;(二)通過舉報、投訴或者其他途徑,發現被監察單位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的;(三)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四)按照節能監察計畫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五)應當實施現場節能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實施現場節能監察應當有2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並將實施節能監察的內容、方式和具體要求告知被監察單位。
實施現場監察應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監察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監察單位負責人的委託人簽字確認;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監察單位負責人的委託人拒絕簽字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如實註明。
第十三條實施書面監察的,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監察內容和時間要求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查閱或者複製被監察單位與節能監察內容有關的技術檔案和材料;(二)要求被監察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如實作出解釋和說明;(三)根據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情況進行檢測。
第十五條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維護被監察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節能監察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七條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任何費用。節能監察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能監察情況,建立節能違法行為記錄系統,向社會公開被監察單位因違法用能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和被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後的整改情況等信息。
第十九條經節能監察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行為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監察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河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經節能監察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浪費能源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監察單位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改進措施。《限期整改通知書》、《節能監察意見書》應當自監察工作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監察單位。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限期整改通知書》和《節能監察意見書》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條被監察單位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樣品或者偽造、篡改、隱匿、銷毀有關資料和樣品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被監察單位阻礙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節能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泄露被監察單位商業秘密的;(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違法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的;(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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