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省政府令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9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9月07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社會節約用電,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節約用電,是通過對電能的合理分配、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等途徑,更有效地利用電能。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節約用電工作的領導。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在同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做好節約用電的管理工作。各級節約用電管理機構負責節約用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各級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有一名負責人管理本行業的節約用電工作。企業、事業單位應有負責人主管節約用電工作,並可根據需要明確相應的節約用電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
第五條 各級節約用電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有關節約用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管轄範圍內的節約用電技術政策和規劃;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管轄範圍內的節約用電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節約用電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條 節約用電規劃應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必須對電源布局及工農業發展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實現社會合理用電。制定電力發展計畫、規劃時應將電力建設與節約用電項目同時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擇優決定資金投向。
第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電、供電、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電的義務,並有權對浪費電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檢舉。
第二章 電能使用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節約用電機構或指定節約用電專職人員負責節約用電工作。
企業應按規定定期向當地節約用電管理機構報送電能利用狀況報告或報表。
第九條 供電用電單位應嚴格執行計畫供電和計畫用電制度,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國家供用電和電力調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計畫地在全省實行峰谷電價,鼓勵企業在用電負荷的低谷時段用電。
第十條 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積極籌措資金,合理建設和改造電網,提高供電能力,保證電能質量,加強電網經濟調度,降低電網線損和廠用電率。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發展熱電聯產。企業利用餘熱、余壓發電的,不得扣減下年度計畫用電指標。
企業自備的熱電站及地方建設的小型熱電站,當地自給有餘的電力通過電網售電的,電力主管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企業供電的技術要求,應當按國家《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用電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有節約能源篇章,其中應包括電能利用評價的內容,其設計電耗定額,應選用本行業國內可比先進定額,不得選用淘汰型的設備。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節約能源篇章應當作為報裝接電檔案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各級節約用電管理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產品電耗定額和管理導則》的要求,組織制定主要產品或用電設備的分類電耗或效率定額或限額,定額指標應參照本企業可比先進水平制定,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企業生產用電指標應當依據產品單耗定額和輔助生產用電量分配;新增生產能力所需電能,根據電力供應狀況,應當按照節約用電和擇優供電的原則分配。
第十六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節約用電管理責任制,加強電能計量,做好電耗原始記錄和統計,完善單耗定額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節約用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照省電力部門規定的程式,依法對管轄範圍內的用電單位的電能利用狀況進行現場檢查,也可委託經認證合格的測試單位進行監測和檢查。
監測、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時,應出示證件。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與電力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電網的管理,改造迂迴供電或供電半徑超過規定的網路,更新非標準或高能耗電氣設備,使農村電網線損率降至國家規定標準以下;變壓器負載率不得低於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九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供電的統一管理。未經電力主管部門許可,任何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向其它用戶轉供電。經批准轉供的必須裝表計量,按國家規定價格收費,不準私自加價或減價。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生活用電,應當實行一戶一表計量收費,不得無償使用或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一條 使用電力空調器或冷熱風機的單位,必須在使用場所加裝溫控裝置,控制室內溫度、濕度,合理使用電能。
第二十二條 各級節約用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發布管轄範圍內電能利用狀況和單耗執行結果。
第二十三條 新聞單位應當做好節約用電的宣傳工作,提高全民對節約用電工作的認識和科學知識水平。
第三章 節約用電技術推廣
第二十四條 各級電力主管部門,必須貫徹執行節約用電原則,確定節約用電技術進步的重點和方向,培育節約用電技術市場,促進技術開發和套用,推進技術進步。
第二十五條 發電、供電和用電企業,應根據技術進步狀況,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採用先進的節約用電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單耗超過規定限額的產品和用電效率低於規定限額的設備,實行限制和淘汰制度,其有關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被更換的設備,不得轉讓和重新使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節約用電管理機構,應當有計畫地組織節約用電產品的開發、推廣和套用。對推廣套用的節約用電產品,應當經過技術論證和使用檢驗,向用戶提供所需的技術和經濟分析資料。
各級節約用電管理機構不得強行推廣節約用電產品。
節約用電產品在本省範圍內推廣套用,應經省電力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審認證,並予以公告。
生產節約用電產品的企業,應當依法加強質量管理,做好售後服務。
第二十八條 企業實施節約用電技術進步項目,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節能專項資金貸款,並享受信貸優惠。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節約用電專項資金,應專項用於節約用電項目建設、技術改造和節約用電技術研究及推廣。
第三十條 節約用電專項資金實行有償使用,由省電力主管部門和市(地)、縣(市)電力主管部門分級管理,並接受同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財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節約用電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電力主管部門會同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模範執行本辦法,在節約用電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電力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對節約用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由電力主管部門在供電和節約用電專項資金使用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電力主管部門對在本省生產、使用節約用電產品的企業,應優先供電。
第三十三條 節約用電技術改造項目,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單獨核算,效益還貸。
第三十四條 對於高於產品單耗定額的用電企業,當地節約用電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其超定額電量,按照國家規定電價1至5倍加價收費。
加價收費應當作為節約用電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加價收費企業的節約用電項目建設、技術改造和節約用電技術推廣,不得挪用。
第三十五條 對於產品單耗超過限額和設備效率低於限額的企業,由當地節約用電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可處以高於限額電量5至8倍國家規定電價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非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產品單耗超過限額的,經節約用電管理機構認定,可免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國家公布的限制和淘汰機電產品的單位,由節約用電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使用,對超耗電量按國家規定的電價處以5至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限制或停止生產(營業)用電。停止生產用電,應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盡力保證對用電企業在分配指標內的正常供電,非因電網原因或供電設備故障及檢修,不得擅自對用電企業停電。擅自停電的,供電企業應按國家供用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妨礙節約用電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節約用電管理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 節約用電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