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減免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暫行辦法

《河南省減免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暫行辦法》在1996.03.29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減免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3.29
  • 實施時間:1996.03.29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基本農田,實現減免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以下簡稱減免耕地造地費)審批工作的規範化、程式化,根據《河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荒蕪費和閒置費徵收和作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免繳耕地造地費的範圍
(一)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菜地,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了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免繳耕地造地費。
(二)以國家或省投資為主興建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國家計委或省計委的檔案為準)免繳耕地造地費。具體包括:能源建設項目(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交通建設項目(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等)、水利建設項目(水庫、水力發電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國防軍工建設項目(軍事設施用地、軍事工業項目用地等)。
第三條 減繳耕地造地費的範圍及標準
除前條所列免繳項目外,國家或省下達的其他重點建設項目(以國家計委或省計委的檔案為準)減繳耕地造地費。減繳標準如下:
(一)人均耕地1畝以下(以統計數據為準)的地區,耕地造地費減繳40%;
(二)人均耕地1畝以上(以統計數據為準)的地區,耕地造地費減繳60%;
(三)化肥、農藥等生產性建設項目不按(一)、(二)項計,耕地造地費減繳80%。
第四條 減免耕地造地費必須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同意後,方可有效。
減免耕地造地費審批程式是:
(一)凡屬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占用基本農田的,用地單位應將減免耕地造地費書面申請、豫土〔1995〕138號檔案所列文本圖件隨建設項目用地審報材料,一併報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屬經市地級以下人民政府審批占用基本農田的,用地單位應將減免耕地造地費書面申請和豫土〔1995〕138號文所列文本圖件報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減免耕地造地費的申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減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審意見後經省人民政府上報。
第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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