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是一則檔案,1996-04-26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 時間:1996年
- 發布單位:81402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
【發布日期】1996-04-26
【生效日期】1996-04-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舒聖佑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正文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依照法定程式劃定的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的區域。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指標,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指標,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面積指標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後執行。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總面積中應當有70%以上的一級基本農田。
(一)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和名、特、優、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二)高產、穩產農田;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和大型工礦區所在地的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其他有良好水利設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
(六)經過治理、改造或者可以治理、改造的中、低產田。
基本農田保護最小單元為10畝以上並集中連片。
(一)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項條件,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一級基本農田;
(二)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項條件,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和符合前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耕地,劃為二級基本農田。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當逐塊定位、劃界,並設立保護標誌。保護標誌式樣由省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制定,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埋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保護標誌。
鄉(鎮)人民政府對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並上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建立檔案,並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後,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驗收合格,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匯總表;
(二)1∶50000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分布圖。
非農業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填報《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呈報表》,經土地管理部門徵得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後,由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向省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許可證》。
用地單位取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許可證》後,方可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一)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級基本農田的,一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500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二)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二級基本農田的,按《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菜地的,按本省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不再繳納造地費。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國防軍工等大中型建設項目(含省重點工程項目),免繳造地費。
閒置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
造地費主要用於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其使用計畫,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情況由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監督。
新的基本農田的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的改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江西省基本農田專用收款收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省財政廳、省土地管理局應當於每年終了後2個月內共同監銷上年度已使用的江西省基本農田專用收款收據。
(一)建窯、非農業生產性建房、建墳;
(二)堆放固體廢棄物;
(三)擅自挖沙、採石、採礦、取土。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確需開挖漁池從事水產養殖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5畝以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5畝以上、100畝以下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並抄報省土地管理局;
(三)100畝以上、500畝以下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並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
(四)500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負責批准的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補足相同數量和質量的耕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各方面力量,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農田基本建設,提高保護區內耕地地力,逐步交保護區耕地建設成高產、穩產農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