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

1982年6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06.26
  • 實施時間:1982.07.2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三章 用地標準,第四章 用地管理,第五章 獎懲,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包括:農村村莊、集鎮內的宅基地、公共建築、公用設施、道路、綠化和社隊企業、事業等各項建設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業社隊和縣城及縣、市直轄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村鎮內個人建房和社隊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建設用地,都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准手續。任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地建房,進行建設;不準越權或利用職權亂批用地。
第四條 村鎮建設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和管理。各地區行署、市、縣人民政府要指定或設定工作部門,作為依法統一管理土地的職能機關。人民公社要設立由人民代表參加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委員會,並確定管理人員。生產大隊要成立管理小組。
第五條 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是公民應盡的職責。
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土地,分別歸公社、大隊、生產隊集體所有。社員對宅基地(包括老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權力,沒有所有權。不準在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開礦、燒磚瓦、挖土毀田和葬墳(提倡火葬,深埋或劃定公墓地)。
農村社隊不準以土地投資入股方式與全民所有制和非農業集體所有制單位聯合投資建設。
嚴禁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建房用地。
第六條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國的國策。村鎮建房必須統一規劃,節約用地。要充分利用村鎮內原有的宅基地、空閒地、荒廢地等。凡有荒廢地、空閒地、沙、鹼、薄地、坡地等可以利用的,不準占用耕地、好地。城市近郊和人均不足一畝耕地的村鎮,宅基地面積必須嚴加控制,不準占用耕地、園地。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村鎮建房,必須在村鎮規劃的統一指導下,有計畫地進行。各村鎮都要本著遠期和近期,總體和局部相結合的原則,做出規劃。規劃可以先粗後細,首先解決合理布局和控制用地問題,然後進行詳細規劃。沒有村鎮規劃,審批部門不準審批建房用地。
社員的老宅基地有礙村鎮建設時,必須服從統一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妨礙和阻撓。
村鎮規劃要根據因地制宜、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乎衛生、綠化環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員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公用設施、場院、道路、綠化等用地。
村鎮規劃應在原村鎮占地範圍內進行。要充分利用現有建築和設施,逐步改建,不斷完善,不要大拆大建。要嚴格控制遷村並村。必須遷村並村的要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村莊規劃由生產大隊制訂。一個村莊有兩個以上生產大隊的,在公社領導下由各大隊聯合制訂。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討論通過,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准,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集鎮規劃由公社和所在大隊聯合制訂。經社員代表會討論通過,公社管理委員會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地、市備案。
報批規劃時,要提交村鎮現狀平面圖;規劃平面圖;規劃說明書和各項工程的占地面積、占地比例等。規劃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改變,如需修改時,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村鎮建房的樣式要因地制宜,多種多樣,各具特色。不要強求一律。城市近郊和人多地少的地區要求建樓房,不經批准不準建平房;平原地區提倡建樓房;山區和丘陵地區要合理利用地形,依山就勢建窯洞、平房或樓房。

第三章 用地標準

第十條 社員建房每戶(按平均五口人計算,下同)規劃用地限額,規定如下:
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畝以下的地區,平均每戶建房規劃用地不得超過二分;
平原地區,平均每戶建房規劃用地不得超過二分半;
山區、丘陵地區平均每戶建房規劃用地不得超過三分。如人多地少須占用耕地時不得超過二分半。
按照以上限額和人口發展計畫,規劃到本世紀末,不占用耕地的村鎮,社員建房規劃用地可在限額基礎上平均每戶增加半分左右,但最多平均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三分半。
各縣、市要根據以上限額規定,結合當地人均耕地、家庭副業、民族習慣、計畫生育等情況,具體規定社員宅基地面積標準,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村鎮內的宅基地、公共建築、公用設施、道路、綠化等各項用地面積的比例,暫規定為:宅基地面積占村鎮規劃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築、公用設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道路、綠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第十二條 農村社隊企業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不同行業和生產規模,分別擬定各類企業用地限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實行。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三條 原有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標準,居住擁擠,或確實需要分居又無宅基地的農村社員;無宅基地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均可向生產隊提出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生產大隊根據規劃和用地指標審核同意後,編入年度建房用地計畫,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准。年度建房用地計畫占用耕地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後,由批准單位分戶發給宅基地使用證。
生產大隊編制年度建房用地計畫時,對獨生子女戶,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
第十四條 農村社隊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必須經社員代表會討論通過,占用耕地不超過二畝或非耕地不超過五畝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不超過三畝或非耕地不超過十畝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超過三畝或非耕地超過十畝的,由地區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要有計畫地興辦社隊磚瓦廠,滿足社員建房需要。為本隊社員建房需要興辦的臨時磚瓦廠及取土用地,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准。
興辦從事商品生產的磚瓦廠,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按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磚瓦廠的取土用地,要充分利用土丘、土山坡、荒廢地,一般不準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結合平整土地制定恢複種植的切實措施。
第十六條 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社隊企事業單位進行建設需占用生產隊土地時,要儘量占用生產隊的空閒地、荒廢地。對占用的土地,要給予補償,並要妥善安排該隊社員的生產、生活。
占用土地補償標準:耕地為年產值的三至五倍;有收益的非耕地為年產值的二至四倍;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年產值按被占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青苗補償費和房屋、樹木等附著物的補償費,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或由占地單位和生產隊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對大量從事養殖、編織等“專業戶”的生產用地,應根據經營種類、規模的需要和可能,批給適當的土地。對集鎮內非農業戶的建房用地,應根據不同情況經與生產隊協商同意後,按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凡列為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保護的文物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因建房用地而侵占、拆除和損壞。村鎮建設中發現文物古蹟或無主財物,必須嚴加保護,並及時報縣級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農村社隊企業的用地,經批准後一年不使用的,或批少占多的多出部分,要限期退回生產隊耕種。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條 在村鎮規劃和改建中,騰出空地改為耕地用於農業生產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規定,從有收入的第一年起,免徵七年農業稅。
第二十一條 在村鎮建設中,規劃合理、節約用地或敢於管理,善於管理,對制止亂占濫用土地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出賣或出租建房用地的,要限期將土地退回集體,沒收全部所得款項。土地上的建築物要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條 出賣房屋未經批准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和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已經批給宅基地的,要限期收歸集體。
買入房屋的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者,按第十三條規定程式補辦用地審批手續;不符合條件者,要限期將宅基地退還集體。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擅自侵占集體土地建房或進行其他建設的要限期收回所占土地,根據情節處以所占土地年產值三至五倍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隊幹部要模範地執行本辦法。在村鎮規劃中,對廣大民眾要充分作好政治思想工作,不得生硬粗暴簡單從事。切實把村鎮建房用地規劃好,管理好。
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集體土地建房、種樹;在審批建房用地中徇私舞弊,行賄受賄,打擊報復;拒不執行村鎮規劃管理規定任意砍樹、扒房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阻礙村鎮規劃建設或圍攻、打罵工作人員者,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給予經濟制裁的罰款或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由生產大隊提出意見。屬於對單位的罰款或賠償經濟損失,經公社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對個人的罰款或賠償經濟損失,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准執行。
對沒收的非法所得款項和罰款,主要用於村鎮公用設施建設。縣、公社、大隊各使用的比例,由縣級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法令的規定確定。
對經濟損失的賠償費,全部交給受損失的單位,作為當年收入,按有關政策規定統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令、規定不符時,按國家有關法令、規定執行。過去省內發布的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時,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訂社員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其它有關規定。提交市、縣人大常委會通過,公布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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