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
- 地區:廣東省
- 會議: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字號:公告16號發布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國營農、林、牧、漁、鹽場使用的土地的面積及其界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但依法劃撥的除外。
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的變更,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級國土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和更換證書。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明確其使用權。
擁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證,明確其所有權。
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集體所有土地使用證,明確其使用權。
使用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土地的單位,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土地證書,明確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本條規定的土地證書的發放,以及本實施辦法施行前辦理的有關土地證書的清理、更換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非農業建設使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耕地占用稅和墾復基金。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建設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用地報告時,應同時提交下列附屬檔案: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計畫部門下達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或預備項目計畫;徵用、劃撥土地地形圖;設計部門繪製的項目平面布置圖;徵用、劃撥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還應提交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耕地(含水田、菜地、旱地、園地、魚塘。下同)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但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內土地除外。
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下。
廣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百畝以下,其他土地一千畝以下。
經濟特區範圍內的耕地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國務院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的耕地一百畝以下,其他土地二百畝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人民政府批准各類土地總和,每宗不得超過上述各款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額。
超過以上限額的,按審批許可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一)土地補償費
1、徵用水田,按其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六倍補償;徵用菜地、旱地、園地和魚塘,按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補償。平均年產值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2、徵用已種植但尚未收益的園地,可按長勢與鄰近同類作物園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補償。
3、徵用用材林地和經濟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用材林地平均年產值為該種林一代林產值除以一代生長周期。
4、徵用其他土地,按不超過當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百分之五十的額度內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
屬短期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人工林地和零星樹木按實際價值補償;非人工林地,被徵用單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地,或者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種的作物,不予補償。
(三)附著物補償費
國家建設用地需要拆除單位或私人的房屋設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由建設單位按當地統一產價標準補償給原單位或個人;房屋所有者要回房屋產權的,建設單位按原有建築面積補回質量相當的房屋。
拆遷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的私人房屋,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補償。
被徵用土地的水井、墳墓和其他附著物,按實際情況合理補償;開始協商征地後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四)經國家批准建設的鐵路、縣道以上公路、航道、港口、機場及其通訊設施等交通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事業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可按上列各項補償額度內,取低限或者接近低限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國家建設徵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根據需要安置的人口數,按林地的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計算。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安置費,但每畝林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徵用宅基地和未計稅的土地,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因耕地被徵用造成口糧低於當地農村中等口糧水平的,不足部分,分別由建設項目所屬的省、市、縣(區)人民政府安排解決。
平原地區,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區,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地區和城市郊區以及鄉(鎮)非農業戶,六十平方米以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在以上用地限額內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用地標準。
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興建住宅用地,參照當地標準,可在增加百分之二十的額度內給予照顧;超過限額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