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止《廣東省征地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廢止《廣東省征地管理規定》的通知在2000.07.12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廢止《廣東省征地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7.12
  • 實施時間:2000.07.12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並於今年1月8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已公布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土地管理的原則、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的程式、審批許可權以及安置補償標準都作了較大的修改,對土地管理的辦法明確具體。據此,省人民政府1993年公布的《廣東省征地管理規定》已不宜繼續執行,現予以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