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市轄區征地補償規定

《汕頭市市轄區征地補償規定》在1994.06.28由汕頭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市轄區征地補償規定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6.28
  • 實施時間:1994.06.28
簡介,表格內容,

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汕頭市市轄區(下稱市轄區)的征地管理工作,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需要,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廣東省征地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徵用市轄區的農村集體土地,按本規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條 市轄區的農村集體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徵用,征地工作由市國土房產局負責實施。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直接徵用農村集體土地。
被征地單位(包括原用地單位,下同)和個人,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不得阻礙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四條 市轄區的土地按距離市中心的遠近和不同的開發條件劃分為三個類區:
(一)一類地區:西港河以東,金鳳路以南,汕樟路以東,鐵路線以西,汕頭港北岸線以北的地域;
(二)二類地區:金鳳路以北,汕樟路以西,新津河以西,汕頭特區北界線以南,■浦鎮原規劃區以東(含四千畝片)的一類地區以外的地域,和達濠區濠江以東,汕頭港南岸線以南的地域;
(三)三類地區:市轄區範圍內除一、二類地區以外的地域。
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客觀條件的變化,土地類區的範圍需要調整時,由市人民政府進行調整。
第五條 徵用市轄區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國土房產局應向被征地單位支付下列征地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徵用一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每畝最高標準是:耕地(包括菜地、旱園、魚塘,下同)為3.17萬元,其他土地為2.53萬元;二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每畝最高標準是:耕地為2.53萬元,其他土地為2.28萬元;三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每畝最高標準是:耕地為2.28萬元,其他土地為2萬元。
(二)青苗補償費。屬短期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稻田、蔬菜每畝補償費為0.15萬元,養殖魚池每畝補償費粗養為0.2萬元、精養為0.3萬元;屬多年生作物,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的長短,給予合理補償,其中:青柑每畝補償費為0.2~0.6萬元,雜果樹每畝補償費為0.2萬元;屬鹽田的每畝補償費為0.3萬元;
凡屬非人工林地以及被征地單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地,或市國土房產部門下發《征地通知書》後突擊搶種的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附著物補償費。徵用土地需拆除單位、個人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參照《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對其他附著物的補償,由市國土房產部門和被征地單位雙方(以下簡稱征地雙方)協商解決。
市國土房產部門下達《征地通知書》後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四)勞力安置補助費。徵用耕地的,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勞力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徵用的耕地面積除以被征地單位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面積計算,但徵用每畝耕地安置的農業人口最多不超過四人。勞力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是:一類地區每人最高為1.27萬元;二類地區每人最高為1.14萬元;三類地區每人最高為1萬元。
徵用宅基地和未計稅的土地的,不付給勞力安置補助費。
征地安置的人員,符合招工條件的,用地單位應優先錄用,並相應核減勞力安置補助費。
(五)糧食差價補償費。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口糧差價,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六)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補償費。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收回屬於國有的山地、河海灘涂、島礁等土地時,不予補償。收回土地上的青苗或附著物,可參照本規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勞力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的標準,由市國土房產局根據市統計部門每年公布的物價升降指數,逐年調整,並將相應的遞增或減少的具體數值,於翌年年初公布執行。
第八條 公路、鐵路、港口、機場和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等項目徵用市轄區的農村集體土地,其征地補償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減少30%進行補償。
第九條 征地補償費原則上應在批准征地後兩年內分期付清;屬徵用後在一年內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一年內付清,逾期未付的,其欠付部分六個月內由市國土房產局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加付利息;超過六個月的,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償付違約金。
第十條 徵用市轄區的農村集體土地時,征地雙方應簽訂征地協定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征地雙方對執行征地協定書有爭議,經協商未能達成協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工作中,行賄、受賄、索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擅自與鎮(街道)、管理區(村、居)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征地,變相增加補償費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用地的文書,一律無效;已非法取得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除由市國土房產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其在用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外,可並處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拒不執行本規定,堅持無理要求,拒不簽訂征地協定書的,由市國土房產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以詳查會界面積核補,並通過區、鎮(街道)政府配合辦理強制征地手續。
第十四條 被征地單位不執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協定書,不按時處理青苗、拆遷地上附著物的,其青苗和附著物由市國土房產部門統一清理。被征地單位的上級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堅持無理要求,阻撓或破壞征地補償工作,有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公共安全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國土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八日頒布施行的《汕頭市市轄區、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一:汕頭市市轄區征地補償費最高標準表(一)
附屬檔案二:汕頭市市轄區征地補償費最高標準表(二)
附屬檔案一:汕頭市市轄區征地補償費最高標準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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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內容

| 土 | 土 | | 其  中  | |
| 地 | 地 | 補償費小計 |--------------|人均勞力安置補助費 |
| 類 | 類 | (萬元/畝)|土地補償費|勞力安置補償費 | |
| 區 | 別 | | |按每畝4人計 | |
|-----|-----|-------|-----|--------|-----------|
| | 耕 地 | 8.25 | 3.17| 5.08 | 1.27萬元/人 |
| 一類地 |-----|-------|-----|--------|-----------|
| | 非耕地 | 2.53 | 2.53| | |
|-----|-----|-------|-----|--------|-----------|
| | 耕 地 | 7.09 | 2.53| 4.56 | 1.11萬元/人 |
| 二類地 |-----|-------|-----|--------|-----------|
| | 非耕地 | 2.28 | 2.28| | |
|-----|-----|-------|-----|--------|-----------|
| | 耕 地 | 6.28 | 2.28| 4 | 1萬元/人 |
| 三類地 |-----|-------|-----|--------|-----------|
| | 非耕地 |  2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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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二:汕頭市市轄區征地補償費最高標準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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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補償費 | 項目 | 補償費 | 項目 | 補償費 | 項目 | 補償費 |
| |(萬元/畝)| |(萬元/畝)| |(萬元/畝)| |(萬元/畝)|
|-----|------|----|------|------|------|------|------|
| 稻 田 | 0.15 | 魚池 | 0.3 | 青 柑 | 0.2 | 青 柑 | 0.4 |
| | |(精養)| | (一年齡) | | (三年齡) | |
|-----|------|----|------|------|------|------|------|
| 蔬 菜 | 0.15 | 魚池 | 0.2 | 青 柑 | 0.3 | 青 柑 | 0.6 |
| | |(粗養)| | (二年齡) | |(四年以上)| |
|-----|------|----|------|------|------|------|------|
| 雜果樹 | 0.15 | 鹽田 | 0.3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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