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方案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切實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的貫徹落實,根據《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豫國土資發〔2009〕33號)文的要求,依法保護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土地管理,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綜合實驗區建設,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為集體土地依法、有序流轉提供清晰的產權,國土資源部提出2009年底之前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工作,省國土資源廳已將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工作列入2009年國土管理工作目標責任,因此,根據縣政府工作安排,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方案
  • 主管機關:固始縣人民政府
  • 區域:固始縣
  • 時間: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固始縣農村集體土地登記
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土地登記辦法》、根據《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豫國土資發〔2009〕33號)文要求,依法保護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土地管理,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綜合實驗區建設,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為集體土地依法、有序流轉提供清晰的產權。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固始縣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方案》,請各鄉鎮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
工作方案
一、強化宣傳,充分認識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重要意義
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是土地使用權依法合理有序流轉的基礎;是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集體建設用地置換的依據;也是我縣新農村綜合改革實驗區建設的重要內容。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涉及各個鄉村組和千家萬戶,關係到廣大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通過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可以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狀況,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可以有效地規範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防止亂占濫用耕地。縣政府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務必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爭取社會各界和廣大農民民眾的關注和支持,確保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如期完成。
二、認真組織,加強領導,切實落實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任務
根據上級國土部門要求在2009年底之前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總體布置,針對此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時間緊迫,新農村建設、土地流轉等相關工作急需運用此成果的實際,縣政府將以縣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為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成立技術指導組。要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工作計畫和具體的工作程式;要組織人員培訓,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等,做到既依法依規又據實解決實際問題;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要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的收費標準,不得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增加農民負擔。各個鄉鎮以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為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所,各個鄉(鎮)、行政村、村民組均要指定專人負責該項工作。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層層分解責任目標,簽訂目標責任書,並於每月1號書面向縣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上報工作進度。對於完不成工作目標的鄉鎮,縣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停止對該鄉鎮的用地報批工作,停止下達用地指標等。
三、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推動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進程
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和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其中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根據(豫國土資發〔2009〕33號)檔案精神,2009年底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率達到95%以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率達到85%以上,時間緊,任務重,各鄉鎮務必要採取有效措施,在縣農村集體土地領導小組的統一布置下,按照先易後難,先試點後全面展開。對土地權屬合法,界址明晰的先予登記的工作思想,穩定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工作。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時間要求為10月底前完成,依據第二次土地調查資料,權屬調查完成的村,必須進行登記,國土資源所要嚴格認真核對轄區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界址和面積等情況,填寫相關表冊,報縣國土資源局備案報批;對土地權屬存在爭議的,要依法及時調處,調處不了的將爭議區單獨劃宗進行登記,填寫爭議原由書,待爭議解決後再確權。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時間界限為6-11月,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各鄉(鎮)國土資源所要深入各行政村、組進行摸底調查。各個村民組於2009年7月1日之前將本村民組現有農宅使用情況進行申報,填寫申報表。申報表內容要經鄉、村兩級審查,填寫審查意見,簽字並加蓋公章。申報內容為宅基地使用者名單,包括戶主(該戶成員名單)、房屋坐落、建房時間、房屋結構、現有權源狀況、是否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等。國土所針對申報的內容結合歷史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證情況,將申報表格分為已登記發證和未登記發證兩個部分。已經發證的應予以承認,未登記發證的按建房時間,對照本方案將表格分不同時間段進行統計匯總,為下一步依法完善用地手續,開展登記發證工作提供真實依據。同時查清各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名稱、用地時間、用地面積,並繪製用地平面草圖,收集現有的權屬來源資料。
(三)對新申請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當事人在辦理用地審批的同時申請土地登記,建設完成後,鄉(鎮)國土所應及時檢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相關表冊,在地籍表上加蓋國土資源所公章報縣國土資源局備案,上報人民政府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四)被徵收(用)的集體土地,在辦理征地手續前,必須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並依據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進行補償;辦理征地拆遷的,必須依據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進行補償,結合土地登記規範化建設和此次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要求,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檔案的管理,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範。
四、依據政策,理順程式,有條不紊地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登記辦法》、《豫國土資發〔2009〕3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理順工作程式,嚴把登記關。
(一)由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領導小組發布固始縣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2、土地登記的期限;
3、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4、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相關檔案材料;
5、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
(二)各鄉鎮均要選擇權源資料相對齊全,界址明晰,基礎工作較強的村開展試點。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選擇三到五個村莊和部分集體企業用地按程式調查,通過試點,總結各鄉鎮的經驗和遇到的問題。縣技術指導組將依據現有法律、政策,結合實際,制定補充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保證登記發證工作全面開展,得以順利進行,試點工作在7月底完成。
(三)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鄉鎮國土資源所要設立專門視窗負責本鄉鎮區域內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的申請工作,並負責組織本區域內的地籍調查工作,在《地籍調查表》的權屬調查記事及調查員意見欄、地籍堪丈記事欄填寫相應意見;在地籍調查結果審核意見欄填寫“經審核,該宗地的權屬證件齊全、有效合法、界址清楚、四至無糾紛,調查結果正確、地籍堪丈結果正確”的意見,並由所長簽字及加蓋鄉鎮國土資源所公章。
為加快農村土地登記工作的進度,針對農村土地權源不完善問題,本著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以護民、便民、服務、高效為宗旨,採用先易後難,區別對待:對農村居民宅基地進行土地使用權登記時,應簡化辦事程式,實事求是;對農村公益事業用地能簡則簡,不違法操作;對村辦企業和村內個體企業應該嚴格登記,查清土地使用者、用地時間、權屬來源、土地用途,測繪用地範圍,有無用地批文,是否構成非法轉讓土地或非法占地。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特別是大面積建設用地,查清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用地規劃,是否違法違規用地。對於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企業單位進行土地登記、發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只進行土地調查、填表、統計,暫時不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為順利開展土地登記工作,可先由各個鄉鎮統一匯總該類建設用地實際情況,上報縣政府。
(四)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占面積及權屬認定按下列情況處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居住至今且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農宅辦理提供戶主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複印件(原件核對,複印件留存),用地情況說明,經過地籍調查核實經公告無異議的,由鄉鎮國土所統一將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及地籍調查資料報縣國土資源局,辦結土地登記後,由鄉鎮國土所統一將證書領回,發至土地權利人,同時應當做好土地登記證書的領取記錄工作。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無權屬來源資料的,可經村民委員會證明使用情況屬實,並且界線清晰、四鄰無爭議,經公告無異議的,經鄉政府統一上報,由固始縣人民政府統一下發確定現使用者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作為權屬來源資料。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出部分已經按當時的有關規定處理後,可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超出部分未作處理的,可按當時的政策依法補辦用地手續,而後申請土地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至1999年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未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有用地批文可直接調查登記;無用地批准檔案的,可以由鄉鎮匯總整理,依法統一上報縣政府,確定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批准面積登記。其實際使用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薄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出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者現有房屋拆遷改造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重新進行登記。
4、1999年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建設使用的土地為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由鄉政府集中申報縣政府審批,確定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涉及農用地的,對於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分期分批報市政府進行農用地轉用;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列入本論規劃調整,待鄉鎮規劃審批後,再申報農用地轉用,由政府批准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進行土地登記。
5、農村建房占用宅基地時間依村委會出具的說明中的時間為準。說明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土地座落、家庭人口數、土地面積、占地時間、占地類型、建房時間等,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村委會公章。說明要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不得弄虛作假,更不能藉此向農民亂收費,一經舉報查實後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建設用地的地類認定及是否符合規劃的認定由國土所負責並出具證明。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依建設占用的不同時間點,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調查、填表、登記,不予發證:
(1)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2)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3)農村村民除繼承外,一戶只能申請登記一處宅基地使用權,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4)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
以上五項不予發證的,給予統計匯總在備註欄內說明情況,集中上報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辦公室備案。對存在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予以處理後,再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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