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與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宣傳教育與應急演練、設施與觀測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通過地震預警系統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壞或者影響的區域提前發出警報信息。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監測系統、通信傳輸系統、信息處理系統、信息服務系統。
第四條 地震預警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本級防震減災規劃;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相適應的原則,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震預警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預警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推廣套用地震預警先進技術,提高地震預警工作水平。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套用和信息服務,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或者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地震預警工作。
第七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與運行管理、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以及相關技術要求。
第八條 對在地震預警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相關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一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已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有關單位建設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或者設施,符合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入網技術要求的,可以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二條 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區的學校、醫院、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鼓勵其他地區的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核設施、大型水庫、
城市軌道交通、
高速鐵路、石油化工、供電、供氣、通信等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裝置。
第十三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後,應當經過一年以上的試運行;試運行結束後,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評估,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條件的,方可正式運行。
第三章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
第十四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通過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因技術等原因誤發地震預警信息或者已經發布的地震預警信息出現較大偏差時,應當及時通過原渠道予以撤銷或者修正。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媒體按照有關規定播發麵向公眾的地震預警信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應當在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播發機制,做好地震預警信息播發工作,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公眾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其他有關媒體應當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第十六條 對地震預警信息有特殊需求的單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信息服務申請,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地震預警信息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按照本辦法規定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或者播發裝置的單位,應當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在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立即採取相應避險措施。
第四章
宣傳教育與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提高公民套用地震預警信息進行避險的能力。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學校、幼稚園應當把地震預警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學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預警應急演練等工作。
第五章
地震預警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建立保護工作機制,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地震預警系統的監測、通信傳輸、信息處理、信息服務等日常運行管理單位,以及預警信息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系統及其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維護、管理單位的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定期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進行檢查,發現遭受破壞的,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通信傳輸、信息處理、信息服務、信息接收播發等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破壞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在地震預警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或者播發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擅自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引發民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地震預警通信傳輸、信息處理、信息服務和信息接收播發等相關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
《辦法》明確: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區的學校、醫院、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辦法》明確: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通過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
《辦法》明確:擅自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引發民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提高公民套用地震預警信息進行避險的能力。學校、幼稚園應當把地震預警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學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通過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
明確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規程
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通過地震預警系統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壞或者影響的區域提前發出警報信息。
為加強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指出,地震預警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本級防震減災規劃;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相適應的原則,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辦法》規範了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系統。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後,應當經過一年以上的試運行;試運行結束後,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評估,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條件的,方可正式運行。
《辦法》明確,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通過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因技術等原因誤發地震預警信息或者已經發布的地震預警信息出現較大偏差時,應當及時通過原渠道予以撤銷或者修正。
加強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
在宣傳教育與應急演練方面,《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提高公民套用地震預警信息進行避險的能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學校、幼稚園應當把地震預警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學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辦法》強調,要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通信傳輸、信息處理、信息服務、信息接收播發等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辦法》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擅自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引發民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損毀、拆除、擅自移動地震預警通信傳輸、信息處理、信息服務和信息接收播發等相關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