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震監測設施環境保護辦法

為了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保障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的順利進行,河南省地震局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監測設施,是指地震台(站)監測設施、地震遙測台網設施和其他地震監測設施。本辦法所稱地震觀測環境,是指保障地震監測設施得以正常發揮工作效能的周圍各種因素的總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地震監測設施環境保護辦法
  • 地點:河南省
  • 性質:環境保護辦法
  • 發布單位:河南省地震局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地震監測設施的安全,防止對地震監測環境和場地的干擾破壞,保證監測工作正常進行,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保護地震台站觀測環境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地震監測台網的下列設施:
一、地震台站設施,包括地震觀測儀器室、工作室、實驗室、外線路場地、觀測用鑽孔、觀測用水泉(井)、觀測用山洞、通訊天線及其附屬設備;
二、無線傳輸設施,包括機房、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天線場地、太陽能電源設施、電器設施及其附屬設備;
三、流動監測設施,包括流動觀測點、標誌碑(牌)、保護設施及其場地等。

第三條

省地震局主管全省地震監測設施環境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市、地、縣地震局主管本轄區內地震監測設施環境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地震台站負責做好本台站地震監測設施環境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各級公安部門應配合地震部門做好聯防護台和治安管理工作,對於破壞、偷盜地震監測設施的案件,應及時組織力量偵破。

第四條

地震監測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震監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或地震部門。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地震監測設施環境的保護工作,在制定發展國民經濟建設計畫時,必須對地震監測設施環境的保護做出統籌安排。

第六條

地震部門新建、遷移地震台站,應徵得當地建設規劃部門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地震台站觀測規範的要求,認真做好選址工作,避開各種干擾源。

第七條

地震台站和其它地震監測設施附近,不得擅自進行對地震監測有影響的工程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震台站和其它地震監測設施附近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向審批建設工程的部門提交地震監測環境的影響報告,作為審批工程的依據之一。地震監測環境影響報告由地震部門根據地震觀測規範實地進行測試,經過科學論證後做出。
必須建設而又避不開地震監測設施的國家重點工程,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地震台站搬遷的全部費用和負責提前建成新台,並在新台正常開展監測工作一年後,取得新舊兩台的資料對比,能夠保證觀測數據延續使用,舊台方能撤銷。

第八條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台站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進入台站院內,進行影響地震監測工作的活動,拆除或損壞台站圍牆、儀器室、工作室、實驗室、生活設施和標誌物。
二、在地震台站附近進行爆破、設定振動設備、傾倒垃圾堆放笨重物品或金屬物品;
三、樹木與地震架空線路的間距小於二米;
四、在地電外線路走廊區埋設金屬管道,切斷、損壞外線路和地下設施;
五、在觀測山洞區點火燒荒或未經地震台站同意砍伐植被;
六、破壞、污染觀測鑽孔、觀測水泉(井)。

第九條

禁止下列危及無線傳輸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拆毀、損壞地震監測電器和太陽能電源設備等設施及在其十米範圍內挖掘土石;
二、移動、損壞架空線路設施;
三、設定同頻無線發射設施;
四、在超高頻天線前方二百五十米內種植成片林木、堆放金屬物品;
五、在無線傳輸設施二百五十米內點火燒荒。

第十條

禁止移動、破壞測量標石、標誌碑(牌)及在其周圍施工、堆放笨重物品等危及流動監測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第十一條

各級地震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在地震監測設施周圍劃定安全保護區,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二條

在地震監測設施附近進行短期爆破(或其它振動),應事先徵得當地地震部門同意,由地震部門對爆破作業的距離、當量、時間、方式及結果等做出必要限制後,方可進行。
在地震監測設施附近臨時放置其它物品的,應事先徵得當地地震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在規定範圍以外點火燒荒,仍危及地震監測設施安全的,應事先徵得地震部門同意,並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地震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積極宣傳並模範執行本辦法,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聯防護台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勇於同破壞地震監測設施的行為做鬥爭,事跡突出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輕微的,由當地地震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地震監測設施損壞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相當於經濟損失15%以下的罰款。罰款一律上繳當地財政。(註:根據豫政(1998)16號通知將第十五條“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相當於經濟損失15%以下的罰款。罰款一律上繳當地財政。”的表述予以刪除。)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地震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盜竊、破壞地震監測設施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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