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監測設施與觀測環境保護

地震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的保護是一項長期性、社會性的工作,尤其是對地震監測環境的保護與治理是長期和繁瑣的工作。1994年1月10日國務院就發布了《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2004年6月17日國務院發布了《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對地震監測台網的規劃和建設、地震監測台網的管理、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等都予以了明確的規定。《地震監測管理條例》於2004年9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震監測設施與觀測環境保護
  • 發布時間:1994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有關:地震監測
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4年6月21日發布了GB/T19531.1~19531.4-2004《地震台站觀測環境技術要求》第1部分:測震、第2部分:電磁觀測、第3部分:地殼形變觀測、第4部分:地下流體觀測等四個國家標準,標準給出了地震觀測環境最小保護範圍及對觀測影響的測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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