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是1992年3月15發布的地方法規,主要內容是為保護我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證地震預報工作順利進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地震監測設施,包括地震台(站)、遙測台網、觀測井(泉)、測量標誌以及地震監測專用通訊、供電、供水等設施。全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局主管。各地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由當地地震主管部門或省直屬地震台(站)主管。各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地震主管部門做好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地震監測設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地震監測設施管理單位應在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周邊設立標誌牌,標明保護範圍,井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單位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
【發布日期】1992-03-15
【生效日期】1992-03-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各地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由當地地震主管部門或省直屬地震台(站)主管。
各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地震主管部門做好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具體保護範圍,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國家尚無具體規定的,地震主管部門在徵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可劃定臨時保護範圍。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新建、改建、擴建地震監測工程項目和觀測環境保護範圍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
(一)擅自在台(站)保護範圍內堆放金屬物、笨重物,傾倒垃圾或從事爆破、採石及其它振動性作業;
(二)污染觀測井(泉)或直接改變觀測井(泉)出水狀態;
(三)在自流觀測井(泉)保護範圍內鑽井取水或啟用原有井(泉)超量取水;
(四)擅自在觀測山洞洞口保護範圍內燒荒或砍伐林木;
(五)在地電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堵設金屬管(線)或設定變電設施;
(六)在電磁波接收天線保護範圍內新設電磁輻射裝置;
(七)在地磁觀測墩到測量標誌之間,或在地震監測專用通訊線路、供電設施保護範圍內建房或設定其它障礙物;
(八)在地下電纜線路保護範圍內挖掘土石或擅自在專用供電線路上連線電器設備。
(一)在遙測子台保護範圍內挖掘土石;
(二)在高頻發射天線保護範圍內成片種植影響高頻發射的樹木或堆放金屬物;
(三)設定與遙測同頻的無線發射裝置;
(四)擅自在無線傳輸設施保護範圍內燒荒;
(五)擅自在專用供電線路上連線電器設備。
(一)擅自移動測量標誌;
(二)在測量標誌保護範圍內挖掘土石或從事其它引起地形變化的作業;
(三)在地磁測量標誌保護範圍內放置鐵磁性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