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種畜種禽管理暫行規定

《河北省種畜種禽管理暫行規定》是河北省畜牧主管部門1987年6月1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冀政[1987]63號
【發布日期】1987-06-13
【生效日期】1987-06-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種畜種禽管理暫行規定
(冀政(1987)63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家畜家禽良種繁育和推廣體系。實現良種區劃生產,保證種畜種禽質量,促進我省畜牧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在我省境內從事種畜種禽生產、改良配種和引進良種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種畜種禽,系指牛、羊、兔、豬、馬、驢等畜類的種公、母畜,雞、鴨、鵝、火雞等禽類父母代以上的種禽、種蛋,以及種貂、種蜂等。
第四條飼養種畜種禽的單位,應按省畜牧主管部門畜禽品種區劃的要求飼養生產。
第二章 鑑定與發證
第五條凡需由省外引進的種畜種禽,都須經省級畜禽良種繁育委員會論證,省畜牧主管部門批准。飼養進口優良種畜種禽的繁殖場,地方良種場、原種場。種牛站等種畜種禽場及其種公、母畜,都須經省級畜禽良種繁育委員會鑑定,並向當地畜牧主管部門登記,合格者由省畜牧主管部門發給《河北省種畜種禽場驗收合格證》、《河北省種畜種禽鑑定合格證》。持有合格證的場、站,方可按指定的品種、代別,在規定的時期內進行生產、出售、經營配種及冷凍精液等業務。
縣(市)以下(含縣和縣級市)的家畜、家禽改良站(點)及其種畜種禽,由地、市畜禽良種繁育委員會鑑定,地、市畜牧主管部門發放合格證,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
第三章 驗收標準
第六條種畜場驗收標準:
(一)有省畜牧主管部門關於建場的批准手續;
(二)各項科技檔案齊全;
(三)生產的種畜符合品種標準,種牛站生產的冷凍精液符合國家標準;
(四)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條祖代、父母代種雞場驗收標準:
(一)引種渠道正規,各系配套,祖代禽、蛋從曾祖代場引進,父母代禽、蛋從祖代場引進;
(二)引種的禽、蛋,有合格種禽場關於品種名稱、代別、數量、出殼日期的說明及防疫注射、檢疫的證明書;
(三)不同品種、年齡、代次的種禽群,達到合格標準;
(四)具備種禽場的技術、設備條件,繁種方法符合科學繁種程式;
(五)衛生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條種畜鑑定標準:
(一)符合品種區劃的規定;
(二)體型、外貌符合品種標準;
(三)精液質量符合標準要求;
(四)健康無疫病。
第四章 懲罰
第九條凡因出售不符合標準的禽、蛋而造成需方的經濟損失,由供方負責賠償。對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除收回合格證外,由畜牧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條未經鑑定合格和無營業執照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經營種畜配種業務,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處分或予以取締。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各級畜牧主管部門,對本規定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十二條持有合格證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允許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社等單位登播有關推廣良種的廣告。凡出口種畜種禽,須經省畜牧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省畜牧水產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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