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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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的通知
冀政辦函〔2007〕41號2007年6月29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全文

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種畜禽生產經營秩序,提高種畜禽及其產品的質量,促進全省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種畜場、種禽場及其場內附屬孵化場、單一種禽孵化場、特種經濟動物繁育場、畜禽配種改良站點以及生產經營遺傳材料(精液、胚胎、基因等)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發放《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和《許可證》的審批發放許可權
第四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取得《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國家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或列入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並符合良種繁育體系規劃布局的要求。
(二)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省級種畜禽場擁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畜牧獸醫技術人員2名以上;市級種畜禽場擁有中專學歷或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畜牧獸醫技術人員1名以上;從事畜禽人工授精、家畜胚胎移植以及種禽孵化業務的人員必須經省畜牧獸醫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鑑定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製度。良種登記制度嚴格,有完整的系譜和各項生產性能記錄,各類技術資料齊全完整;引種渠道規範、引進種畜禽健康無病且質量符合標準。
(五)符合國家標準的防疫設施和防疫條件。無一、二類傳染病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疫病。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許可證》審批發放許可權。
(一)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二)原種場、祖代場、較大規模純種繁育場和父母代場、特種經濟動物繁育場、經營種畜禽精液(胚胎、基因等)遺傳材料的《許可證》,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具體標準為:
1各類畜禽原種場、祖代場。原種豬場和配套系祖代種豬場基礎母豬存欄在300頭以上(單品系成年公豬存欄5頭以上、基礎母豬存欄100頭以上);祖代蛋種雞場常年成年母雞存欄5000套以上;祖代肉種雞(鴨)場常年成年母雞(鴨)存欄3000套以上。未達到上述規模的不予驗收。
2較大規模純種繁育場、父母代場。種豬場基礎母豬存欄200頭以上的純種繁育場,基礎母豬存欄300頭以上的二元母豬繁殖場(以上種豬場單品系成年公豬存欄5頭以上、基礎母豬存欄100頭以上)。種奶牛場基礎母牛存欄300頭以上。種羊場以單品系基礎母羊存欄計算,基礎母羊存欄300隻以上的細毛羊種羊場,基礎母羊存欄150隻以上的絨山羊種羊場、小尾寒羊種羊場及奶山羊種羊場,基礎母羊存欄100隻以上的優質進口肉羊(綿羊、山羊)種羊場。種禽場、孵化場常年成年母雞存欄15000套以上的父母代蛋種雞場,常年成年母雞(鴨)存欄10000套以上的父母代肉種雞(鴨)場,年孵化鑑別母雛150萬羽以上的大型孵化場。種兔場基礎母兔存欄800隻以上的種兔場(其中單品種基礎母兔存欄不少於200隻)。
3經營種畜禽精液(胚胎、基因等)遺傳材料的單位。市級改良站及經營種畜禽精液(胚胎、基因等)遺傳材料的單位或個人。
4特種經濟動物繁育場。野豬、鹿(梅花鹿、馬鹿、馴鹿)、水貂、狐(銀弧、藍狐)、貉、珍珠雞、鴿、鵪鶉、火雞、鴕鳥、鴯鶓、鷓鴣、綠頭鴨、藍孔雀等繁育場。
(三)一定規模的純種繁育場、父母代場、種禽孵化場和縣級改良站的《許可證》,由各設區市、各擴權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具體標準為:
1種豬場。基礎母豬存欄50頭-199頭的純種繁育場和基礎母豬存欄50頭-300頭的二元母豬繁殖場(以上單品系基礎母豬不低於50頭)。未達到上述規模的種豬場不予驗收。
2種奶牛場。基礎母牛存欄100頭-299頭,未達到上述規模的種奶牛場不予驗收。
3種羊場。以單品系基礎母羊存欄計算,基礎母羊存欄30隻-299隻的細毛羊種羊場、基礎母羊存欄30隻-149隻的絨山羊種羊場、小尾寒羊種羊場及奶山羊種羊場。基礎母羊存欄30隻-99隻的優質進口肉羊(綿羊、山羊)種羊場。對未達到上述規模的種羊場不予驗收。
4種禽場、孵化場。常年成年母雞存欄2000套-14999套的父母代蛋種雞場,常年成年母雞(鴨)存欄1000套-9999套的父母代肉種雞(鴨)場,年孵化鑑別母雛800000羽-1499999羽的孵化場。對未達到上述規模的種禽場不予驗收。
5種兔場。基礎母兔存欄100隻-799隻的種兔場(其中單品系基礎母兔存欄不少於50隻)。對未達到上述規模的種兔場不予驗收。
(四)家畜改良站點、單一種禽孵化場和僅從事種畜禽經營的《許可證》,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對未達到年孵化鑑別母雛30萬羽的單一種禽孵化場不予驗收。
第三章申辦程式及時限
第六條申請省級《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設區市或擴權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接向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設區市或擴權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進行審核並組織鑑定驗收,決定是否發給省級《許可證》。
第七條申請市級《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接向設區市或擴權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設區市或擴權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設區市或擴權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進行審核並組織鑑定驗收,決定是否發給市級《許可證》。並將申報材料、採血化驗結果、驗收組評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申請縣級《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及全部材料後,應進行審核並組織鑑定驗收,決定是否發給縣級《許可證》。並將申報材料、驗收組評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上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負責審查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組織現場鑑定驗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通過現場鑑定驗收且採血化驗合格的,核發《許可證》。血樣檢測時間不計算在《許可證》審查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申報材料及驗收程式
第十條申報材料。
(一)種畜禽場《許可證》申報材料。
1《河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場區平面圖;
3周圍環境示意圖;
4主要技術人員學歷或職稱證書複印件;
5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6畜禽人工授精和種禽孵化業務人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7引進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8引進種畜禽的《種畜禽合格證》;
9飼養管理規程;
10種畜禽出場執行標準;
11選育方案;
12衛生防疫制度;
13免疫方案;
14無害化處理制度。
(二)畜禽改良站點《許可證》申報材料。
1《河北省畜禽改良站點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2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3主要技術人員學歷或職稱證書複印件;
4畜禽人工授精人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第十一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人員組成驗收組,開展種畜禽場的鑑定驗收工作。驗收組由不少於3人的單數專業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鑑定驗收由現場驗收和採血化驗組成。
(一)聽取被驗收種畜禽場的情況匯報,進行資料審查、現場考察並對有關人員進行考核;驗收組根據河北省(市)級種畜禽場鑑定驗收標準綜合評議打分。
(二)現場驗收合格者,在驗收組的監督指導下,由種畜禽場現場採集相應份數血樣,經驗收人員當場封存後24小時內送達指定檢測單位。省級驗收的種畜禽場須經省動物疫病防控中心化驗,市級驗收的種畜禽場由各設區市確定,擴權縣(市)驗收的種畜禽場須經省或市級動物疫病防控中心化驗。驗收組根據現場評分結果和採血化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定,並寫出驗收組評審意見報同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種畜禽場檢測疫病種類及採血抽樣份數具體標準為:
1種豬場。對豬瘟、偽狂犬、藍耳病等疫病進行檢測,每場抽樣不低於20頭。
2種奶牛場。對口蹄疫、結核、布病等疫病進行檢測,每場抽樣不低於20頭。
3種羊場。對布病、口蹄疫、疥癬等疫病進行檢測,每場抽樣不低於15隻。
4種禽場。對白痢、支原體、新城疫等疫病進行檢測,每場抽樣不低於30隻。
5種兔場。對兔瘟、球蟲病、疥癬等疫病進行檢測,每場抽檢不低於15隻。
6種狐(貂、貉)場。對犬瘟熱、細小病毒、腦炎等疫病進行檢測,每場抽檢不低於15隻。
其他種畜禽場由鑑定驗收組在決定受理之時確定;種畜禽場採血抽樣份數由鑑定驗收組根據規模確定,但不低於以上規定數量。
第五章證照發放及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市或擴權縣(市)及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鑑定驗收材料予以一定比例抽查核實,確認合格後,實行全省統一編號,核發《許可證》,同時報農業部備案。
《許可證》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取得《許可證》的種畜禽場名單,由審批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省內相關媒體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範圍內種畜禽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市、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按比例隨時隨機採取現場核實和採血化驗的方式進行抽檢,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吊銷其《許可證》。
第六章《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及變更
第十五條《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六條持證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對逾期不按規定申請延續的,視為無證經營,並在省內相關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十七條種畜禽場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企業變更名稱的;
(二)與其他企業進行合資、合作或聯營的。
第十八條種畜禽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發證程式和管理許可權重新申請辦理《許可證》:
(一)增加或更換畜禽品種的;
(二)設立分場(廠、站)的;
(三)到異地生產經營的。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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