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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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保護和利用畜禽遺傳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遺傳資源保護及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必須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農牧戶飼養的種畜禽用於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餘仔畜、雛禽出售的,農牧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 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農業部核發。自治區境內原種場、保種場和跨盟市推廣種畜禽的良種繁殖場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農牧業廳核發。其他種畜禽場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盟市、旗縣農牧業局核發。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請農業部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農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自治區農牧業廳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種場、保種場。
1.種畜禽品種設定符合自治區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
2.具備種畜禽生產必需的基礎設施和技術裝備,有專用的繁育場地、完整的引種育種記錄和明確的育種目標,種畜禽數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基礎群質量符合品種標準。
3.有科學、先進的繁育、飼養技術,健全的生產管理制度及完整的繁殖生產性能測試記錄等檔案技術資料。
4.有健全的獸醫衛生制度、設施和環境衛生保護措施。
5.有一定數量勝任原種繁育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6.能夠生產健康合格的種畜禽,並具備一定的供種能力。
7.有排污或污物處理設備和場所,不造成環境污染。
(二)良種繁殖場(育種戶)。
1.種畜禽品種設定符合家畜家禽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
2.種畜禽質量符合品種標準,系譜清楚。
3.具備滿足種畜禽生產的基礎設施和條件。
4.有健全的生產管理制度。
5.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6.獸醫衛生條件合格。
7.有排污或污物處理設備和場所,不造成環境污染。
(三)申請自治區農牧業廳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還必須符合種畜禽生產群體規模條件(指單品種數量)。
1.種牛場。
(1)肉牛(兼用牛)。一級基礎母牛達200頭以上。
(2)奶牛。一級基礎母牛達300頭以上。
2.種豬場。
(1)單品種。一級基礎母豬達200頭以上。
(2)配套系。一級基礎母豬達400頭以上。
3.種羊場。
(1)細毛羊。一級基礎母羊達300隻以上。
(2)半細毛羊。一級基礎母羊達200隻以上。
(3)絨山羊。一級基礎母羊達300隻以上。
(4)肉羊(兼用羊)一級基礎母羊達300隻以上。
(5)奶山羊。一級基礎母羊達200隻以上。
4.種禽場。
(1)配套系原種場。套用品系不少於6個。
(2)曾祖代場。用於生產的品系不少於3個。
(3)每個品系家係數不能少於40個,每個世代中每個純系的觀察母禽數不能少於1600隻(鴨不少於800隻)。
5.種馬場。一級基礎母馬100匹以上。
6.種駝場。一級基礎母駝100峰以上。
7.種兔場。一級基礎母兔500隻以上。
其他種畜禽另定。
第六條 申請自治區農牧業廳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生產經營條件詳細說明。
(三)種畜原始系譜複印件;引進種畜禽須出具農業部批准引進審批覆印件。
(四)技術人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合格證複印件。
(五)動物衛生防疫合格證和種畜檢疫合格證明複印件。
(六)飼養、繁育、生產、質量檢測等管理制度。
(七)申請換髮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近3年內種畜禽生產和銷售情況。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區農牧業廳應噹噹場或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七條 申請由自治區農牧業廳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自治區農牧業廳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決定是否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自治區、盟市、旗縣核發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農牧業廳統一編號。
第八條 自治區農牧業廳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對通過書面審查的,組織專家現場評審。
第三章 現場評審
第九條 現場評審實行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3名以上單數畜牧獸醫專業高級職稱人員組成。
第十條 專家組組長由自治區農牧業廳指定,負責現場評審工作的召集、組織和匯總現場評審意見等工作。自治區農牧業廳可以委託盟市農牧業局組織現場評審。
第十一條 現場評審包括以下內容。
(一)生產基本條件審查。
(二)申報材料的原件核查。
(三)家畜飼養、繁育、生產、產品質量控制和質量檢測等各種規章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種畜禽及遺傳材料質量抽檢。
第十二條 基本條件審查包括對基礎設施、生產布局、儀器設備、防疫情況等進行總體評價。
第十三條 專家組應當對申報材料的原件逐一核查,驗證其真實性。
第十四條 專家組應當根據家畜品種標準或遺傳資源標準,對種畜禽及畜禽遺傳資源逐一進行評定。
第十五條 專家組應當對種畜禽、畜禽遺傳資源的完整生產流程進行考核,並隨機抽取3個以上關鍵環節,對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第十六條 專家組應當抽查30%—50%的儀器設備,對設備的性能與解析度、完好情況、操作規程、使用記錄、檢測情況等內容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完成後,專家組應當形成評審意見,由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
評審意見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保存,一份報自治區農牧業廳。
第十九條 現場評審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四章 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自治區農牧業廳在收到現場評審意見和種畜禽、遺傳材料質量檢測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發放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3年。種畜禽場應在《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程式重新申請辦理新證。
生產經營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品種、品系、代別和利用年限從事生產經營;變更生產經營內容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及畜禽遺傳資源。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和推廣、使用的種畜禽必須符合質量標準。旗縣級以上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種畜禽質量檢測工作,對合格的種畜禽進行註冊登記,核發《種畜禽合格證》。
銷售的種畜禽必須出具經種畜禽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簽章的《種畜禽合格證》、種畜系譜,以及獸醫檢疫機構出具的《種畜禽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必要時對種畜禽質量進行抽查檢驗。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盟市農牧業局、旗縣級農牧業局核發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在核發一個月內報自治區農牧業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盟市核發在本行政區域內推廣使用種畜禽擴繁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旗縣發放育種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辦盟市、旗縣《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報條件、現場評審、審批及監督管理參照申請自治區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執行。具備種畜禽生產群體規模條件(指單品種數量),申請盟市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達到申請自治區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要求數量的50%以上,申請旗縣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達到申請自治區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要求數量的25%以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自治區農牧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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